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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司法解釋保障船員合法權益

最高法發(fā)布司法解釋保障船員合法權益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發(fā)布時間: 2020-09-29 瀏覽:4811 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船員與船舶所有人之間的勞動爭議不涉及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當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告知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處理。

相關數據顯示,目前中國船員總量超過140萬人,位居世界第一,僅每年外派海員就超過14萬人。面對如此龐大的群體,亟需更好保障船員合法權益。

《規(guī)定》指出,與船員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無關的勞動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庭根據船員的申請,就船員工資和其他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審查。

《規(guī)定》明確,因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產生的下列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主張船舶優(yōu)先權的,應予支持。正常工作時間的報酬或基本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在船服務期間的獎金、相關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項產生的孳息。

此外,《規(guī)定》明確,船員因登船、在船工作、離船遣返而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社會保險費用,船舶所有人未依約支付,第三方向船員墊付全部或部分費用,船員將相應的海事請求權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就受讓的海事請求權請求確認或行使船舶優(yōu)先權的,應予支持。

《規(guī)定》指出,船員境外工作期間被遺棄,或遭遇其他突發(fā)事件,船舶所有人或其財務擔保人、船員外派機構未承擔相應責任,船員請求財務擔保人、船員外派機構從財務擔保費用、海員外派備用金中先行支付緊急救助所需相關費用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