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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遭同學盜竊轉賣 逛街意外發(fā)現銷贓點

電腦遭同學盜竊轉賣 逛街意外發(fā)現銷贓點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發(fā)布時間: 2020-01-07 瀏覽:9580 次

同學可以說是我們身邊非常親近的人了,大家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對彼此的了解都很深入。然而總有一些心懷不軌之人,不思學業(yè)進步,反而盯上了住在一起的同學的財物,從中非法牟取利益,真是讓人防不勝防啊,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今天的以案釋法吧。

案情回顧

鄭某是北京某學院的學生,與被害人錢同學住在宿舍樓的同一樓層。一天凌晨,鄭某因打游戲睡不著在宿舍樓道里閑逛,因最近缺錢便想偷一臺同學的筆記本電腦賣錢,他便順著走廊挨個宿舍查看,看到有個宿舍門開著而且里邊的人都睡著了,鄭某便偷偷溜進去,把放在宿舍桌子上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和充電器拿走并藏匿在宿舍樓的消防栓中。因為這臺筆記本電腦有密碼,鄭某將它拿走便去電腦店刷機,刷完機后就把電腦賣給了老板。

后來,非常具有戲劇性的事情發(fā)生了,錢同學在逛同一家電腦店的時候發(fā)現有類似自己丟失的電腦,便上前仔細查看,發(fā)現該電腦顯示屏上有一個不易察覺的條紋,和自己丟失的電腦一模一樣,由此錢同學便確認了這就是自己的電腦。當時錢同學并未聲張,只是跟老板說想要買這臺電腦并詢問了價格,請老板為其保存?;貙W校后錢同學便撥打110報警了。經過電腦店老板和學校宿管老師的指認,民警依法將鄭某抓獲。

經查,鄭某不光盜竊了錢同學的電腦,此前還以同樣的方式偷走并變賣了其他兩位同學的電腦。

目前,犯罪嫌疑人鄭某因涉嫌盜竊罪,已被昌平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

檢察官說法

犯罪嫌疑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檢察官提醒

我們住學校宿舍的同學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識,晚上睡覺或者白天外出時要將房間門上鎖,并將貴重物品妥善放置。一旦物品丟失,一定要第一時間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