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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8日,湖北通山縣九宮山鎮(zhèn)橫石潭村的小學六年級男生劉子堅和幾個同學到河道里抓螃蟹玩,期間陳某腳下一滑溜入水塘中。見有同學落水,劉子堅跑過去伸手去拽,可是他腳下一滑栽進了水里。陳某上岸后再回頭看時,已不見劉子堅的人影。半個小時后,救援人員將劉子堅打撈上岸,但這個12歲男生已經(jīng)溺水身亡。事發(fā)后,劉子堅的父母希望能夠給孩子一個“見義勇為”的榮譽稱號,但當?shù)赜嘘P部門基于“不鼓勵、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相關規(guī)定,暫緩了對劉子堅同學見義勇為的認定。
近年來,有關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認定和評價一直頗受爭議,我們再來看兩個類似案例。
2015年9月3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拾屯街道周屯村的12歲初中生錢辰飛和同學一起在水塘里玩耍時,其中一名小伙伴遇險,錢辰飛等人積極施救。經(jīng)過眾人的努力,遇險人員獲救,但錢辰飛卻不幸滑入深水區(qū)不見了蹤影。在事發(fā)近10小時后,錢辰飛才被打撈上岸,此時的他早已沒有了生命跡象。之后,公安機關證明錢辰飛是為營救落水的小伙伴而溺水死亡的。錢辰飛的父母在為兒子的義舉感到欣慰和自豪的同時,向當?shù)嘏沙鏊岢隽松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的申請,但他們的申請也被相關部門否定了。
與上述兩個案例不同的是,今年河南蘭考在發(fā)生一起未成年人施救事件后,官方在認定見義勇為方面給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今年4月20日,河南蘭考谷營鎮(zhèn)某村的11歲女孩劉某在河邊玩耍時不慎落水,在附近玩耍的12歲男孩曹某和17歲男孩崔某實施救助,不幸的是3人均溺水身亡。事發(fā)后,救人溺亡的兩名男孩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積極救助遇險人員,這不僅符合公序良俗,更符合主流社會價值觀,但由于施救者是未成年人,一旦他們自身發(fā)生傷亡,到底是否應認定為見義勇為呢?
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關鍵
從法律角度說,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是否應該被認定為見義勇為,關鍵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就不能因為身份是未成年人而拒絕為其認定見義勇為。《湖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只是規(guī)定,“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等合法行為。”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并沒有對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主體有年齡限制要求。既然12歲男生救落水同學溺亡符合見義勇為行為條件,那么就不應該以其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而拒絕對其認定見義勇為行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曾表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見義勇為,主要是看其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見義勇為應當具備的兩個要件:一是從目的上講是否是為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二是從行為上來看是不是搶險救災,救助他人,或者是挺身而出跟違法犯罪作斗爭等。不管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只要具備這兩個要件,就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用年齡來否定未成年人已經(jīng)實施的見義勇為的行為,不授予未成年人榮譽稱號,是不對的。至于宣傳方面,可以進行正面的引導。
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能被全盤否定
出于對生命的敬畏,確實不宜提倡、鼓勵、宣傳未成年人見義勇為,這已經(jīng)是社會共識。畢竟未成年人的心智還不夠成熟,美德也不能高于生命。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并不提倡、鼓勵、宣傳未成年人實施與自身能力不符的見義勇為行為。2015年修訂的《中小學生守則》也已經(jīng)刪除了“見義勇為,敢于斗爭,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要進行勸阻,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報告”的條款。
但是,不鼓勵、不提倡、不宣傳不能成為拒不給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認定的理由,不能將不鼓勵、不提倡、不宣傳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與不認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之間畫等號。這實質上是一種僵化的理解,也傷害了選擇見義勇為的未成年人的心。
對選擇見義勇為的未成年人,我們仍然需要認定、肯定和表揚,該發(fā)見義勇為證書的一定要發(fā)。只不過在表揚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行為的方式上,不能直接或間接號召中小學生向見義勇為的未成年人學習。同時,一定要引導和教育廣大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險時,要保護好自己,要選擇見義智為,而不是盲目地見義勇為。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長郭開元也表示,認定不一主要是因為我國關于未成年人見義勇為規(guī)定的法律層級低,主要是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這就難免會帶來立法不統(tǒng)一的問題,造成各地制定的有關見義勇為的法律法規(guī)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不一樣,這也是亟須完善的地方。
郭開元還表示,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事跡可以不廣泛宣傳,但是事實和性質不容置疑。在確實存在著未成年人見義勇為的事實時,對未成年人的見義勇為行為要慎重處理,一方面要堅持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不鼓勵、不宣傳的態(tài)度,不進行公開的表彰和宣傳。另一方面,基于“舉輕明重”的法理依據(jù),按照成年人見義勇為的規(guī)定進行適當獎勵,尤其是對于在見義勇為過程中受到傷害的未成年人,要及時進行必要救助。給予救助、優(yōu)待,不意味著“鼓勵”。如果處理不當,就會損害未成年人對核心價值觀的認同和法律信仰,甚至會出現(xiàn)心理問題或者行為問題。因此,在法律執(zhí)行中要人性化執(zhí)法,而不能僵化和教條,這是法治精神的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