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審判決一件販賣毒品案,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樺、王某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0000元。
據(jù)悉,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林某通過曾某智(另案處理)認識了被告人王某寶,王某寶知曉林某能夠通過被告人韋某樺購得毒品海洛因,遂與林某約定,由其負責(zé)出資,林某負責(zé)聯(lián)系韋某樺購買毒品,事成后給予林某好處費。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間,王某寶、林某和韋某樺二次進行毒品交易。
在2017年期間,被告人王某寶聯(lián)系被告人林某,欲購買毒品海洛因,后林某聯(lián)系被告人韋某樺購買海洛因。同年10月25日和11月1日,林某的銀行賬戶陸續(xù)收到王某寶匯入購毒款共計8.5萬元。同年11月1日,林某將8.5萬元購毒款從其銀行賬戶轉(zhuǎn)賬給韋某樺,后韋某樺通知林某前往廣西上思縣進行毒品交易。同年11月2日,林某開車到上思縣,從韋某樺處購得1板海洛因(重約350克),之后,林某駕車攜帶毒品趕往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于當日晚上10時許,在徐聞縣燈樓角東北處海邊將該毒品海洛因交給王某寶。
2018年4月上旬,為購買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王某寶在海南省澄邁縣將購毒款35萬元現(xiàn)金,通過曾某智轉(zhuǎn)交給被告人林某。同月13日,林某在澄邁縣金江鎮(zhèn)文明路將35萬元購毒款存入其銀行賬戶。同月17日,林某將35萬元購毒款匯入被告人韋某樺的銀行賬戶。同月24日,韋某樺通知林某前往廣西上思縣進行毒品交易。同月25日凌晨,林某開車跟隨韋某樺來到上思縣縣城偏僻路邊,韋某樺將4板海洛因交給林某,兩人將4板海洛因藏匿在林某駕駛的轎車右側(cè)儲物格內(nèi)。同日上午,林某駕車攜帶毒品前往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欲將毒品交給王某寶。當天13時40分許,林某在沈海高速公路遂溪服務(wù)區(qū)休息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公安民警從林某駕駛的轎車里查獲4板海洛因(凈重共計1392.62克)。同日16時許,韋某樺在廣西上思縣高速公路一收費站被公安民警抓獲。同月26日凌晨0時許,王某寶攜帶匕首來到徐聞縣燈樓角東北1390米處,準備與林某交接毒品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據(jù)此,海南一中院根據(jù)被告人韋某樺、王某寶、林某犯罪的事實和情節(ji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