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隨哥哥定居國外后因病去世,哥哥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通知身在國內(nèi)的弟弟。
弟弟認為哥哥的行為導致他沒能參加父母的葬禮,給他造成了精神損害,要求哥哥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那么,這筆賠償金該不該支付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小祥與小慶是兩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隨哥哥小祥出國,定居澳大利亞。2013年3月,兄弟倆的父親在澳大利亞因病去世。母親對小祥說,由她通知小慶來參加葬禮,但后來母親給小慶打了多個電話都沒有人接。直到2016年1月,小慶與小祥見面時才得知父親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親因病也在澳大利亞去世了。母親去世后,小祥覺得父母在國內(nèi)時,小慶和父母關系就不好,加上父親去世母親沒有聯(lián)系上小慶、他也沒能來參加葬禮的事情,小祥認為他沒有必要再告訴小慶母親去世的消息。
但這件事讓小慶很生氣。他認為由于小祥沒有及時通知,造成他沒能見上父母最后一面,喪葬事宜也未能參加,給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小祥書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兄弟二人協(xié)商未果,小慶便將小祥告上了法庭。
法院:哥哥賠禮道歉
并支付弟弟精神損害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在父母去世后,小祥未能及時通知小慶,使小慶失去了向父母遺體告別的機會,留下了終身無法彌補的遺憾,對此小祥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小祥需對小慶書面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小祥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小祥認為,根據(jù)家里習俗,丈夫的喪事應由配偶主辦,父親后事如何安排、通知哪些親屬參加均由母親決定,母親聯(lián)系不上小慶參加父親的葬禮,自己沒有責任。此外,小慶占用父母在國內(nèi)的房子,跟父母關系不好,十幾年來不孝敬父母,也沒有親屬資格參加父母的葬禮祭奠活動,所以沒必要通知他母親去世的消息。
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首先,基于祭奠權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權訴訟,雖然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chǎn)生,但本質(zhì)是基于身份關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應為人格權糾紛。其次,小祥與小慶是兄弟關系,由于父母長期隨長子小祥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澳大利亞,小祥應及時告知小慶有關父母去世及后續(xù)的喪葬事宜,便于小慶參與祭奠。
從本案實際情況看,父親去世時,因小慶不接聽母親的電話而未能及時知曉父親去世的消息,此事不應過于指責小祥;但母親去世時小祥確實未通知小慶,導致小慶無法得知母親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參加喪葬典禮,小祥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并給小慶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傷害。
據(jù)此,一審判決小祥向小慶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所做處理恰當,但判定小祥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數(shù)額過高,酌情調(diào)整為3000元。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判決小祥向小慶賠禮道歉,改判小祥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我國法律雖未明確規(guī)定祭奠權,但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是我國一項悠久的傳統(tǒng)習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祭奠權的實質(zhì)是基于傳統(tǒng)習俗而產(chǎn)生的自然人為逝世親人祭奠的權利,通過祭奠的行為,以表達對逝世親人的哀思及懷念,也緩解因親人去世而產(chǎn)生的精神痛苦,其權利表現(xiàn)為舉行追悼、葬禮、遺體處理、辦理喪葬事宜等。如果自然人未按照傳統(tǒng)習俗對逝世親人進行祭奠,則可能導致社會及他人對其產(chǎn)生負面評價,故祭奠權雖非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人格權類型,但應當屬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疇,應歸入侵權責任法的民事權益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