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人大網(wǎng)(http://www.npc.gov.cn/)官網(wǎng)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已修改,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實施。有哪些最新變化?跟法治君一起來看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修改內(nèi)容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修改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
(二)將第六十九條中的“由經(jīng)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修改為“由經(jīng)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
(三)將第九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修改內(nèi)容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三、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并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