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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滴滴平臺涉刑案件披露,還有后續(xù)

關于滴滴平臺涉刑案件披露,還有后續(xù)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18-08-28 瀏覽:11548 次

這兩天因為8.24樂清案,有篇舊文被翻了出來。


說實話,我真心寧愿這樣的文章,永遠被埋起來才好。這篇文章之后,我們做了個相對更細致的調研,但由于種種顧慮,沒有對外刊發(fā)。很后悔,所以一些細節(jié)及相關疑問,一并對外發(fā)布。

1、滴滴/順風車是否提升了性侵案件的發(fā)生率?

沒有數(shù)據(jù)和實證支持肯定性結論。

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明確,在出行領域,滴滴的比較對象不只包括巡游出租,還包括黑車。

2014-2018年北京范圍內,可查滴滴車主在完成訂單過程中犯強奸罪2起、犯強制猥褻婦女罪2起(涉順風車3起、快車1起);作為對比,出租車涉強奸罪2起,黑車涉強奸罪1起。同時考,慮到黑車中犯罪黑數(shù)相對較高(被害人不報案)、破案難度更大,目前從有限數(shù)據(jù)上,不能認為滴滴推高了犯罪發(fā)生率。

此外,作為日活訂單千萬級的平臺,在北京滴滴司機(含順風車)人口基數(shù)應該要大于其他出行方式,考慮到這一點,案件數(shù)更接近于正常分布而非異常推高,所以僅以此,對滴滴還是對順風車都無法過分苛責。

2、正常發(fā)案率是否意味著平臺對犯罪發(fā)生無推動作用?

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是雖然犯罪學中有犯罪飽和法則,認為特定要素存在犯罪一定會發(fā)生,但滴滴創(chuàng)造了一個特定場合,一個被滴滴驕傲譽為“半公開、半私密”的密閉空間,而司機在此空間內有強大的心因和物理掌控力。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司機通過鎖死車門、阻止下車方式完成性侵。

更龐大的司機體量、更容易的犯罪場合,滴滴將出行由線下將轉移到平臺內時,不可避免的將犯罪風險同時轉移;創(chuàng)造風險卻未有效消弭風險,這就是如今被責難的原罪。

有兩組案件可以佐證,嶄新的出行方式和舊有風險與權責觀念交織下的網(wǎng)約車出行現(xiàn)狀。

第一組案件我們稱之為衍生型強奸,滴滴司機在完成訂單后,和乘客建立私人關系(加微信),后在第二次見面時實施強奸共4起(順風車2起、快車2起)。被害人對被告人的明顯輕信和相識場合不無關系,雖然不可歸責于平臺,但亦是推行社交化帶來的不良后果。

第二組案件體現(xiàn)為滴滴司機面對犯罪不作為,1例為拼車訂單中女乘客明顯酒醉、司機放任拼車男乘客將其帶走,未做任何處理,后女乘客被強奸;1例為犯罪分子冒充已約滴滴司機,后司機致電被害人得知其已上車,被告人告知司機“不要管了”“人我接走了”后司機未作任何處理后離開。該類案件無需對個人苛責,但反映出在平臺設計中缺乏司機積極履行安全保障的便捷途徑和有效的制度激勵。

3、無法審核司機犯罪記錄,滴滴冤不冤?

不冤。

第一篇文曾提及滴滴注冊司機中發(fā)現(xiàn)有犯罪前科人員,大致分為三種:曾犯組織越獄等嚴重暴力犯罪;曾犯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等高危駕駛群體;曾犯盜竊、詐騙、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等,且慣犯或釋放時間較短。

顯而易見,不論是根據(jù)2016年施行的《網(wǎng)絡預約出租汽車經(jīng)營服務暫行管理辦法》還是刑事司法中對人身危害性評估的一般觀點,該類人群均不應予以準入;而支持準入的觀念更多來源于資本視角,核實支出、司機數(shù)量、粘性,以及大家都公認的流量均為影響因素。

平臺的滿腹委屈核心是,司法機關并未對其開通權限,公司無法進行審查核實。

在所有的評論中中國新聞周刊有一句話很對:對于出行而言,用戶價值最核心的部分是安全。司法為社會生活保駕護航、為人民群眾保駕護航,可司法不為某一特定企業(yè)保駕護航,哪怕是壟斷企業(yè),哪怕是把自己和新型業(yè)態(tài)劃等號的壟斷企業(yè)。

不論如何定性滴滴提供的產(chǎn)品,是居間合同還是運輸合同,未保證產(chǎn)品核心價值和基本屬性就野蠻擴張,司法機關背不動這個鍋。

4、故意傷害、性侵案件發(fā)生,平臺擔責么?

未必。

滴滴司機打乘客算不上新聞了,怕打的是自己的投資人。目前全部案件中,尚無需追究平臺刑事責任案件,民事方面則無法直接斷言平臺是需擔責。

社會責任、價值取向和法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

2014-2018年間,北京范圍內滴滴司機故意傷害乘客案件4起(含專車1起、快車1起、順風車2起),對應的乘客傷害司機案件則有8起。但值得玩味的是,雖然針對出租車司機作案與針對滴滴大體持平,但無1起出租車主故意傷害案件。

分析以上案件,滴滴雖然實質上已在提供運輸服務,但在自認尚停留在居間商上,從準入審核到人員管理再到評價獎懲,缺乏對司機足夠的約束能力。

一個好的產(chǎn)品經(jīng)理,固然需要了解人性;但一個好的產(chǎn)品設計,不應該試探人性。真正會出問題的,永遠不是技術,而是技術背后的價值選擇。

5、題外話:法官蹭熱度和法官還好么?

是,還好。

關于上次的文章和一直以來的法律普及類文章,都會面臨兩個疑問:是不是蹭熱度,會不會加重社會惶恐。

如果不蹭熱度,宣傳效果會怎么樣?如果不在社會事件物議紛紛時參與討論,對法律會有哪些似是而非的解讀?

由法官披露司法案件細節(jié),是因為法官最合適,數(shù)據(jù)來源最權威、數(shù)據(jù)解讀最準確;而披露幾組案件數(shù)據(jù)和風險點,嚇不壞人民群眾,惶恐不來源于嚴峻,來源于未知。

以及謝謝大家的關心,法官還好。兩篇文章所述細節(jié)均來源于真實案例,其他素材來源于公開資料,觀點盡量中立,不存在大家擔憂的法律風險。

至于公司會不會忌恨我,不存在的。一則人微言輕,且以今日之勢恐怕注意不到我,二則如果法官的正常履職尚要擔憂資本脅迫,未免太輕視司法的權威了。

畢竟,被判了十幾的被告人,尚有不少心平氣和地感謝我呢。(作者: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