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是夫妻離婚時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huán),四川省邛崍市的張磊、杜玉琦夫婦在處理房產的分割上則稍顯特別,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贈送給當時年僅14歲的女兒張梓悅。但等到張梓悅成年,父親張磊卻反悔了,一直拒絕配合女兒進行房屋變更登記。
2018年4月4日,19歲的張梓悅將父親張磊、母親杜玉琦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確認二人《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合法有效,并協助辦理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在調解協議達成之日起五日內協助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
【案情回顧】
夫妻感情破裂離婚
約定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女兒
家住邛崍的張磊和杜玉琦自1997年登記結婚以來,已經共度了6個春秋,并于1999年誕下了女兒張梓悅。但這對結婚6年的夫妻并沒有熬到“七年之癢”關頭,便因感情不合關系破裂,遂商議離婚。
2013年7月3日,兩人經多次協商之后,在邛崍市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第三條“財產分割”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位于邛崍市臨邛鎮(zhèn)某小區(qū),面積約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贈送給當時年僅14歲的女兒張梓悅。在此之后,張梓悅就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子里。
2018年1月23日,成年后的張梓悅發(fā)現這套房屋被登記在了父母名下,便當即提出異議,認為這屬于房屋登記錯誤,要求父親與母親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雖然母親杜玉琦當時立即同意辦理變更,但父親張磊卻一直推三阻四,拒絕配合。
因未達成一致意見,張梓悅暫時保管著該套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在此期間,她也多次提出進行《不動產權證》的變更登記,但由于父親一直不協助辦理相關手續(xù),產權變更至今沒有完成。
2018年4月4日,張梓悅將父親張磊和母親杜玉琦告上邛崍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二人于2013年7月3日在邛崍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即關于財產分割的贈與約定合法有效,并立即協助自己辦理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現在,贈與方想反悔,被贈與方想過戶,離婚時選擇贈與未成年子女房屋,但一直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法院到底會支持誰?
【爭議焦點】
是否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贈與?
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于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子女的效力問題。
站在贈與人被告的角度,離婚協議中雖然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但由于并未辦理過戶手續(xù),視為贈與財產的權利未轉移。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guī)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所以張磊有權不轉移房屋的所有權。
站在原告的角度來看,離婚協議并不是普通的合同關系,是涉及夫妻關系的特殊協議,是對夫妻雙方關于解除婚姻關系和子女撫養(yǎng)等方面形成的協議。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贈與子女,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贈與行為不能隨意撤銷,因此,張梓悅有權要求被告變更房屋產權登記。
【法院解讀】
贈與合同“一諾而成”,不需未成年子女同意即可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而在《合同法》186條中規(guī)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
但是,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么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子女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因此,對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接受父母贈與不需要子女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即成立。
但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就不僅要求父母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也同時需要子女表示同意,且這種“同意”的意思表達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對贈與的撤銷,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即雖然贈與合同生效,但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父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不能任意撤銷
贈與成立后,財產轉移前,父母一方可否撤銷贈與呢?這跟受贈與人是否成年有關。
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就屬于道德義務的一種。因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是法定義務,父母離婚時將房子贈予給孩子,是一種變相的撫養(yǎng)方式,所以為其賦予了道德義務。為此,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即使在財產轉移登記前,父母也不能任意撤銷。這種“道德義務”不是法律具體規(guī)定的概念,而是依靠法官理解的概念,是法官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賦予的。
在本案中,張梓悅獲得父母贈與時未成年,贈與合同不需要張梓悅明確表示同意即成立并生效。贈與合同成立后,由于具有道德義務,該贈與行為不可撤銷,父母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故張梓悅起訴要求變更房屋的登記手續(xù),理由充分,應予支持。
2018年5月21日,經邛崍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張梓悅與父親張磊、母親杜玉琦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兩人在調解協議達成之日起五日內,協助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
(文中張磊、杜玉琦、張梓悅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