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數字人應用于新聞播報、直播帶貨、宣傳講解等工作領域。隨著數字人應用的廣泛,也產生了一些因為委托開發(fā)數字人時合同約定不明導致的糾紛。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因委托開發(fā)數字人產生的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案件。
2023年8月,上海某科技公司與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簽訂《數字人服務銷售合同》,約定上海某科技公司根據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提供的主播圖片生成并制作數字人主播,雙方對數字人臉的表情、面部組件添加、身體適配及模型格式、貼圖格式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約定。
合同還約定,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應在交付服務成果后的5個工作日內驗收,未驗收或未給出明確書面異議,應視為已驗收合格。如在驗收開始前,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已經在商業(yè)環(huán)境中使用了服務成果,則視為已被驗收,合同制作及技術服務費用總價為14萬元。
隨后,上海某科技公司向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交付了數字人物形象,該數字人物形象還被使用在媒體宣傳中。但交付一個多月后,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表示,在節(jié)目制作過程中,數字人驅動后離線渲染出的視頻效果不佳,認為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制作的數字模型問題導致,雙方對于數字人頭部形象驅動后需要進行后期渲染和視頻制作是否包含在案涉合同中產生分歧,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拒絕支付14萬元開發(fā)費用。
歷下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8月,上海某科技公司交付數字人后,與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溝通中顯示了雙方已交付情況及對于因驅動后產生問題的協商,雙方的分歧在于已交付的數字人在驅動后需要進行后期渲染和視頻制作,是否包含在案涉合同之中。
本案主審法官、歷下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張晨艷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委托開發(fā)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提出研究開發(fā)要求,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fā)成果。本案中,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雙方陳述,可以認定上海某科技公司已完成開發(fā)成果,對于雙方關于數字人在驅動后需要進行后期渲染和視頻制作是否包含在案涉合同之中的分歧,該院認為,雙方合同中未約定視頻制作等內容,結合此前驗收和使用情況,應認定上海某科技公司已經完成合同義務。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主張交付的數字人不符合合同約定,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歷下區(qū)法院判決山東某數字科技公司支付案涉開發(fā)費14萬元及相應違約金。目前,本案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