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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糾紛“小案”不小 學會維權道理很大

民生糾紛“小案”不小 學會維權道理很大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發(fā)布時間: 2024-12-27 瀏覽:2456 次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日常生活中,涉民生侵權行為時有發(fā)生,與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實踐中,群眾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法律素養(yǎng)仍有不足,部分當事人事后反悔等缺乏誠信的行為致使矛盾激化引發(fā)糾紛。此外,侵權行為發(fā)生后,雙方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簽署不規(guī)范也是該類案件多發(fā)的原因。”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潘幼亭介紹。近日,昌平區(qū)法院系統(tǒng)梳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該院審理的涉民生侵權糾紛案件,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以更有力量、更有溫度的司法裁判引領社會風尚。

小區(qū)加裝外掛電梯,業(yè)主起訴拆除被駁回

  北京市昌平區(qū)某小區(qū)12號樓2單元共6層,每層2戶。郭某與侯某夫婦是該單元102房屋所有權人。2021年,該單元501房屋業(yè)主等人申請在案涉單元加裝電梯,并向案涉單元業(yè)主征詢意見。除302房屋業(yè)主在《增設電梯居民意向征詢表》填寫“不管”外,其余業(yè)主均在意向征詢表的相應位置簽字,同意本單元增設電梯。后該單元的10位業(yè)主代表與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全權負責案涉單元增設電梯工作。2022年1月,轄區(qū)街道辦出具《加梯項目啟動確認書》,建筑公司于2023年4月初開始施工,2023年6月底竣工,現案涉單元加裝的電梯已正常投入使用。

  郭某夫婦認為,建筑公司在入戶調查時曾征詢二人是否同意安裝案涉樓宇外掛電梯,其明確表示不同意。現外掛電梯對自家房屋價值造成損害,且電梯安裝過程中施工噪聲、污染給其造成影響,電梯安裝完成后對其出行造成不便,遂訴至法院要求拆除電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相關規(guī)定,案涉單元加裝電梯已經該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è)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yè)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yè)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yè)主同意,審批及備案等手續(xù)齊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既有多層建筑加裝電梯,是對老舊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彌補和改善,是政府為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和滿足老齡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項惠民工程,低層業(yè)主應當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原則給予安裝電梯的便利。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郭某、侯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當前,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已經成為方便群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途徑,受到廣大居民尤其是老弱病殘等群體的期盼和歡迎。然而樓上樓下、左鄰右舍的需求和利益不同,在電梯加裝和使用過程中,常因影響采光和通風、增加噪聲以及降低房產價值等產生糾紛,存在“高層住戶踴躍、中層住戶觀望、一二層住戶反對”的情況。

  在此提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經民主決策以合理方式在老舊小區(qū)加裝電梯受法律保護。在外置電梯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符合標準、業(yè)主共同決定、職能部門審批通過的情形下,低樓層住戶作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有合理的容忍義務,即便加裝電梯確實給低層住戶的居住環(huán)境帶來一定的變化,但在整體不妨礙采光、通行、通風等相應權利的情況下,應當本著友睦鄰里、互諒互讓的精神對待公共通行區(qū)域范圍內的加裝電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撓、妨礙、破壞加裝電梯的正常施工。

女子掉進井內致多處骨折,小區(qū)物業(yè)被判承擔全責

  孫女士在昌平區(qū)沙河鎮(zhèn)一小區(qū)內散步時,踩到主路上的一個污水井井蓋,不慎掉入約7米深的井內。孫女士被消防人員救出后,由120送往醫(yī)院急診救治,被診斷為腰椎、踝關節(jié)等身體多處骨折,住院治療10天,共花費醫(yī)療費28萬余元。后孫女士將小區(qū)物業(yè)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等費用53萬余元。

  經查,孫女士掉入的污水井井蓋蓋托被車輛壓壞,雖井蓋表面看上去完好無損,但踩上后會出現翻轉。案件審理過程中,孫女士提起鑒定申請,經鑒定其腰椎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到本案,被告作為小區(qū)物業(yè)管理人,對小區(qū)內道路上的窨井負有維護、管理職責,現因小區(qū)內道路上窨井井蓋出現問題未及時進行維修,導致原告踩到井蓋時不慎掉落摔傷,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經對涉案窨井盡到了管理和及時維護責任,且原告受傷與此具有因果關系,對此被告依法應該對原告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小區(qū)內正常行走,不能預見井蓋會翻轉,也非故意墜入井內,故原告對自己的損傷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物業(yè)公司賠償孫女士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52萬余元。

法官提示:

  近年來,因井蓋殘缺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fā)生。法律明確了窨井等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需對存在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后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的管理人推定具有過錯,由其對自己沒有過錯、存在免責事由承擔證明責任。

  在此提示,如發(fā)生損害,受害人需明確窨井等地下設施歸誰所有、由誰管理,從而確定責任主體。受害人可查看窨井等地下設施標識,看是否屬于供水、供氣、通信等單位所有或管理。如果非上述單位所有,而是處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內,屬于物業(yè)負責管理的共用設備設施,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其管理人,應當承擔維修、養(yǎng)護責任。

  小井蓋關系大民生。窨井變成“傷人”陷阱,厘清責任、確定賠償主體固然重要,但更應避免事故發(fā)生,共同守護腳下的安全。相關單位、企業(yè)在維護其管轄的窨井時,應強化責任意識,定期排查風險隱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行人在途經相關路段時,應提高警惕,注意路面情況,避免發(fā)生安全事故。

施工誤挖老人墓地,子女訴精神賠償獲支持

  姚先生與劉女士是夫妻關系,二人去世后,子女將其骨灰埋葬在某河道南岸并立有墓碑。2015年年底,某水務公司將該河段治理工程發(fā)包給某建設公司。后建設公司分階段進入現場施工。

  2019年,姚先生的女兒祭奠父母時發(fā)現墓地被破壞,其中兩個骨灰盒丟失且墓碑被砸壞,隨即報警。民警對建設公司項目經理周某進行詢問,周某表示,河道治理工程分為兩個標段,水務公司曾讓建設公司統(tǒng)計河道周邊的樹林、建筑物、墓地,統(tǒng)計結果為二號標段中存在墓地,一號標段中不存在墓地,而姚先生墓地被挖地點屬于一號標段,建設公司2018年3月進場施工至今,無法證明墓地是公司施工所破壞。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姚先生的4名子女訴至法院,要求建設公司賠償因毀壞父母墓地等造成的損失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墓地作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場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義,是死者親屬對其進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觀載體和情感依托。墓地遭到損壞,死者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結合涉案墓地被破壞的時間及地點、北京某建設公司施工范圍以及派出所對某建設公司項目經理的詢問,原告主張其父母的墓地系某建設公司所破壞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予以采信。建設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老人的墓地及墓碑毀損,導致作為子女的精神痛苦,4名子女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因原告父母的墓地被毀損,訴稱其中有兩個骨灰盒,雖未有直接證據予以證明,但依據埋葬的風俗習慣及生活經驗,法院認可被損毀的墳墓中應有兩個骨灰盒。對于骨灰盒和墓碑的價值,法院結合本地區(qū)的平均生活水平、骨灰盒和墓碑當時的價值及使用年限,對原告所主張的經濟損失酌定。最終,法院判決建設公司賠償4名原告經濟損失各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各2萬元。

法官提示:

  祭奠性權益是公民基于親屬之間的身份和情感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屬于一項人格利益,祭奠性權益的行使關系著權利人的精神慰藉、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侵害他人祭奠性權益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死者生前遺留的個人物品外,死者的遺像、骨灰、墓碑等均對近親屬有著特殊的紀念意義,承載著特定的人格價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或破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條規(guī)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p>

  在此提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作業(yè)前,應做好對土地的勘探和信息調查工作,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作業(yè)過程中尊重和保護公民的祭奠性權益不受侵害。此外,近親屬之間因骨灰安置方案不一致、墓碑署名問題等引發(fā)的糾紛時有發(fā)生,法官提示近親屬之間享受平等的祭奠性權益,應互諒互讓、相互尊重,通過溝通、協(xié)商、調解予以解決,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本社記者 張晶 □通訊員 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