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城市打拼的年輕人回鄉(xiāng)建房逐漸增多,農村自建房多由包工頭自發(fā)組織的建筑隊伍承擔施工任務。由于農村建筑市場混亂、施工不規(guī)范,導致安全事故多發(fā),產生不少法律糾紛,對于施工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劃分也是一個難點。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農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最終房主、包工頭、工人都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了責任。
自建房發(fā)生安全事故
桂陽縣的邱某在外打拼多年,事業(yè)有成后回到老家,想在其宅基地上建一棟三層半的樓房。與邱某鄰村的郭某是一名包工頭,專門承攬農村自建房工程,因為有管理能力和重視施工質量,在周邊農村建房市場中擁有較好的口碑。
2023年6月,邱某與郭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郭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負責承建其建房工程。郭某隨后把該房屋的砌磚工程承包給湯某,湯某則召集工人砌磚,郭某提供吊機、架板等用具。
2023年7月5日,湯某砌磚時因疏忽大意從樓內架板上摔至屋墻外地面受傷,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醫(yī)生診斷為“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脛骨平臺伴腓骨骨折,腰4左側橫突骨折,多處挫傷”。住院期間,湯某共花費醫(yī)療費5.21萬元。2024年1月,湯某損傷部位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22500元。
事故發(fā)生后,郭某墊付了3.9萬元醫(yī)療費。湯某又找到房主邱某,要求對他出現的事故進行賠償。邱某告訴湯某,自己已將建房工程承包給郭某,要賠償應去找郭某。郭某認為,湯某受傷后,他已經為其墊付了3.9萬元,湯某出現這種事故,自身也有責任,因此拒絕支付其他賠償。
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湯某將郭某、邱某起訴至桂陽縣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各項損失20余萬元。
法院認定該工程不屬于自建低層住宅
桂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案中房主邱某與郭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郭某自行提供相關工具為其建設一棟三層半高房屋,完成工作任務后向邱某交付工作成果,房主邱某并不進行指示、管理,故邱某與郭某之間構成承攬合同關系。郭某承攬房屋建設的工作任務后將砌磚工程承包給湯某,但實質上湯某主要以提供勞力為工作內容,且接受郭某的指示進行工作,因此湯某與郭某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務關系。因此,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湯某、郭某、邱某間構成何種法律關系;邱某的損失數額是多少;湯某、郭某、邱某之間責任如何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并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除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該法的規(guī)定以外,其余建設活動均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相關資質。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以下住宅,邱某在農村建設三層半高的樓房,不屬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規(guī)定,需要由有資質的人員進行建設。承包該工程的郭某系自然人,并無相關建設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邱某將其房屋建設交由無相關建設資質的郭某來建設,存在選任過失,應承擔選任過錯責任。
同時,法院還認為,郭某雇請湯某為其提供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湯某在履行勞務的過程中受傷,其與郭某之間應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責任。湯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長期從事建筑行業(yè),其對相關風險較為清楚,在工作時應對自身安全高度注意,湯某在砌磚的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因大意導致自己從三樓摔下進而受傷,其本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郭某未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亦存在過錯。桂陽縣法院根據全案證據,認定湯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郭某承擔60%的責任,邱某承擔10%的責任。
經核算,湯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73萬元。法院依法判決郭某賠償湯某10.33萬元,邱某賠償湯某2.37萬元。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各方明確權責,規(guī)范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案主審法官寧建道表示,本案中,湯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郭某與湯某構成雇傭合同關系,郭某作為工程承包人,安排湯某工作時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施工過程中未提供足夠防護措施,疏于安全管理,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較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邱某建設三層以上的房屋,不認真進行審查就將施工項目發(fā)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郭某,存在選任過失,因此對湯某受傷也要承擔次要責任;湯某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在施工過程中忽視自身安全,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近年來,農村自建房需求激增,但因缺乏專業(yè)設計與規(guī)范施工、施工隊伍資質不足等,導致生產安全事故頻發(fā)。對此,寧建道提醒,農村自建房時,房主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首先需要選擇具有建筑資質的承攬人承建,應簽訂書面的完整的施工合同,在保證施工安全的同時從法律上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工程承包人也應當保障施工環(huán)境安全,及時檢查施工所用的工具,對有技術操作要求的工具,應調查核實使用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同時應盡量為施工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并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如果沒有資質、未盡到應盡的安全義務,發(fā)生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施工人員應當與雇傭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報酬的計算方法、責任的承擔等,尤其應注意自身安全,規(guī)范施工。(□本社記者 馬付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