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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職場“霸王條款”,學會如何依法應對

遭遇職場“霸王條款”,學會如何依法應對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發(fā)布時間: 2024-09-25 瀏覽:2246 次

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濫用主導地位,通過訂立勞動合同“霸王條款”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避自身法定義務。應對職場“霸王條款”,要求勞動者入職前審慎查看用工合同,遭遇侵權時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正確維權。

誤區(qū)一:入職繳納保證金、扣押證件

  馮女士入職某旅行社從事導游一職,為防止員工“跳槽”,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要求她繳納2000元保證金,并將身份證暫交單位統(tǒng)一管理。后因拖欠工資,馮女士提出離職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欠薪及經濟補償金,返還身份證和保證金,仲裁機構裁決支持了她的合理請求。

  一些用人單位通過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畢業(yè)證或者其他證件,或要求提供擔?;蝻L險押金,以達到限制勞動者合理流動、變相扣發(fā)工資等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遇到上述情形時,勞動者要注意保存證據,并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等途徑依法維權。

誤區(qū)二:發(fā)生事故“傷殘自理”

  關先生應聘到一家家具廠擔任木工,合同約定中有“違規(guī)操作發(fā)生傷殘事故,工廠概不負責”的條款。在一次切割木料時,關先生左手手指不慎受傷,住院治療費用3.6萬余元。傷愈出院后,家具廠表示廠里只負擔他住院期間的工資,工傷、醫(yī)療等費用由職工自付。關先生為此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裁決關先生的工傷待遇及相應損失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备鶕鲜鲆?guī)定,本案勞動合同中“傷殘自理”的條款明顯與法相悖,屬無效條款。

誤區(qū)三:合同期限內辭職需繳納違約金

  孫先生大學畢業(yè)后被某公司聘用,雙方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職工提前離職,單位收取違約金。試用期內,因孫先生參加其他單位招聘考試并進入政審程序,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時被拒絕。隨后孫先生根據公司要求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認違約并繳納違約金6萬元,單位遂同意其辭職并配合通過政審。后孫先生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向原告收取的全部違約金。

  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或競業(yè)限制義務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本案中,孫先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其工作期間并未給單位造成任何損失,亦不存在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法定情形。因此,該單位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的做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誤區(qū)四:無條件服從加班安排、放棄加班費

  賈先生應聘到一家建筑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后又訂立了一份內容為“員工須無條件服從加班安排,且放棄加班費”的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半年后,賈先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費。該企業(yè)認可賈先生的加班事實,但以其自愿訂立放棄加班費協(xié)議為由拒絕支付。賈先生遂申請仲裁,最終仲裁機構裁決該企業(yè)支付賈先生加班費1.9萬元。

  為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責任。本案中,勞動合同約定放棄加班費的條款,無疑免除了企業(yè)法定責任,排除并侵害了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權益,故屬于無效條款。

誤區(qū)五:試用期可以約定多次

  趙女士應聘去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入職時公司告訴她試用期6個月,如果試用不合格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就在距離試用期屆滿前幾天,趙女士被告知鑒于其工作表現不佳,公司決定再延長其試用期3個月,以作深入考核。趙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間的賠償金。最終,法院支持了她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試用期雖然沒有超過6個月,但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還有的用人單位會約定多個試用期,這都是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