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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補助應從何時算起?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給出參考

烈士子女補助應從何時算起?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給出參考

來源:正義網 發(fā)布時間: 2024-05-29 瀏覽:2266 次

正義網北京5月28日電(見習記者謝思琪)烈士子女生活補助的給付起始時間應從何時算起?是否與其知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提出申請時間不同而有所區(qū)別?5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第五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趙某訴內蒙古自治區(qū)某旗退役軍人事務局給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訴訟監(jiān)督案給此類問題提供了參考。

2012年1月20日,民政部、財政部發(fā)布《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fā)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給居住在農村和城鎮(zhèn)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發(fā)放定期生活補助。

2012年2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qū)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fā)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內民政優(yōu)〔2012〕32號,以下簡稱《意見》)規(guī)定負責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發(fā)放工作的行政機關要深入細致地做好調查摸底工作,認真準確地界定相關人員的身份,做到不錯、不漏、不留死角,發(fā)放程序為個人申報、初審認定、建立檔案。2019年1月,該職能由內蒙古自治區(qū)某旗民政局轉至該旗退役軍人事務局。

趙某軒在解放戰(zhàn)爭中犧牲被評為烈士。其子趙某(1946年3月生人,農民)在得知該政策后,向旗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申請,該申請于2019年6月獲得批準。自2019年7月起,趙某開始享受定期生活補助。

2021年初,趙某向旗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補發(fā)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間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2021年7月,旗退役軍人事務局作出《關于趙某要求履行行政職能申請的答復意見》,認為“趙某提出申請的時間為2018年12月5日,審批時間為2019年6月27日。自2019年7月趙某開始領取烈士子女補助金,旗退役軍人事務局沒有拒絕或拖延等不作為的行為。因此,不能補發(fā)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烈士子女補助金?!壁w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11月10日,某旗法院作出行政判決,認為旗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政策規(guī)定作出不予補發(fā)生活補助的答復意見,程序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生效后,趙某不服,向某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2022年5月26日,某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趙某遂向某旗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該院審查案卷后開展了相關調查核實工作,向旗退役軍人事務局確認趙某軒在解放戰(zhàn)爭中犧牲并于1983年11月被評為烈士;向旗退役軍人事務局了解到趙某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

鑒于雙方對是否應當補發(fā)撫恤金存在較大爭議,該院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政協(xié)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律師參加,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聽證會后,聽證員評議認為,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以申請獲批的時間劃分給付起始點,事實上限縮了行政給付范圍,不當減損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旗退役軍人事務局應當從《通知》規(guī)定的2011年7月1日起給趙某發(fā)放定期生活補助。

某旗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旗退役軍人事務局始終未能提供漏報補報人員在文件實施后、個人申報前不能享受生活補助的法律和政策依據,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做了調查摸底工作。原審判決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趙某一方,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2022年9月,某旗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向某旗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某旗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和旗退役軍人事務局的答復意見。旗退役軍人事務局收到再審判決后,補發(fā)了趙某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