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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繳公司參保不及時,女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損失誰承擔?

社保代繳公司參保不及時,女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損失誰承擔?

來源:澎湃新聞 發(fā)布時間: 2024-05-21 瀏覽:2271 次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負有法定繳納義務。委托代繳的公司參保不及時,致女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責任?5月20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案件。

青浦區(qū)人民法院介紹,2021年4月8日,麗麗(化名)入職安安銷售公司(化名),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21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7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麗麗從事銷售工作,工作地點為江西,試用期工資為6500元/月,轉正后工資為7000元/月。麗麗工作半年后主動提出離職,并跳槽至欣欣公司(化名),欣欣公司依法及時為麗麗繳納了入職以后的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

2022年5月14日,麗麗通過剖宮產手術產下一子,并于次月前往當地社保中心申領生育津貼,卻被告知因生育保險未繳滿一年而不符合申領條件。麗麗這才發(fā)現,前一家安安銷售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險,致其生產前繳納生育保險的累計月份不足一年,無法按照當地政策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麗麗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安安銷售公司支付因未及時繳納生育保險,致其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損失3萬余元,勞動仲裁委支持了麗麗的請求。安安銷售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將麗麗起訴至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安安銷售公司訴稱,安安銷售公司已及時委托第三方合作公司為麗麗在江西地區(qū)代繳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根據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申報社會保險。安安銷售公司已于2021年4月19日將相關社保申報材料遞交給第三方合作公司,其已履行及時遞交材料的義務,本身不存在主觀過失,麗麗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險未依法及時繳納的責任在于第三方合作公司,故麗麗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損失不應由安安銷售公司承擔。

麗麗辯稱,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以后,麗麗新入職的欣欣公司已及時完成全部社會保險(含生育保險)的接續(xù)工作,這期間并未出現社會保險費斷繳情形。即便按照安安銷售公司所述,麗麗2021年4月、5月的生育保險未依法及時繳納是因為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約瑕疵,在本質上仍屬于用人單位的問題,安安銷售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guī)定,麗麗實施了剖宮產手術,可享有203天產假,在仲裁時已就低按試用期工資6500元/月、產假173天的標準主張生育保險待遇損失,安安銷售公司應按仲裁裁決結果履行付款義務。

青浦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安銷售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具有及時足額為麗麗繳納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根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麗麗未在生育前累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責任在于安安銷售公司,安安銷售公司雖抗辯實際由第三方合作公司負責麗麗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繳納事宜,其已及時向第三方合作公司遞交社保申報材料,但即便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履約瑕疵,亦不能免除安安銷售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及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作為責任方應賠償麗麗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而產生的損失。

最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安安銷售公司應支付麗麗生育保險待遇損失3萬余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文章當事人、公司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