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黃輝
□ 本報通訊員 陶然
第三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書》,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責任如何認定?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第三人林某向債權人王某出具《還款承諾書》,并在欠款人處簽名捺印,法院認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債務加入,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返還原告王某剩余借款本金225萬元及利息,林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查明,李某因承建工程需要向王某借款62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標準為月息2分,借款期限為半年。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某未能按約定返還借款,李某的朋友林某向王某出具一份《還款承諾書》,載明:“李某借王某人民幣625萬元整,本人同意分期返還,11月25日前還款150萬元;12月25日前還款80萬元;1月25日前還款80萬元;2月25日前還款80萬元;3月25日前還款80萬元;4月25日前還款80萬元;5月25日前還款155萬元。如果沒有按上述還款日期還款,則按借款利息2%/月計算”。
上述承諾書出具后,李某及林某返還了大部分款項,剩余225萬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支付。為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林某共同返還借款本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出具的借條、《還款承諾書》等,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對原、被告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625萬元,有借條、轉款憑證等證據(jù)佐證,足以證明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現(xiàn)被告李某拖欠剩余借款本金225萬元及利息,屬違約行為,原告王某訴請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被告林某作為債的主體之外的第三人,主動向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書》,鑒于本案債的關系有效成立、本案債務具有可轉讓性、林某與原債務人李某在法律上分屬不同的主體的事實,林某作為債務加入人加入已有債務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成立債務加入。林某作為債務加入人,應依法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第三人債務加入后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
經(jīng)辦法官表示,根據(jù)民法債務承擔理論,債務承擔有兩種主要類型:一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轉移,其法律特征是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脫離該合同關系,免除對債權人承擔合同的責任。二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即通常所稱的債務加入,其法律特征是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在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提前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兩者在債務承擔的性質(zhì)、主體的變更、成立的條件、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方式和范圍存在巨大的差異。
民法典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nèi)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該規(guī)定正式將債務加入納入民法典,從而建構起較為完整的債務承擔制度體系。
具體而言,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有:一是原債務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原債務如未有效成立,則債務加入將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亦不能有效成立。二是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zhì)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xié)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三是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nèi)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zhì)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功能。四是無需經(jīng)過債權人的同意。債務加入的行為不僅對債權人沒有風險,反而增加了債權實現(xiàn)的安全性,第三人向債權人表明償還股權轉讓款債務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債權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仍應認定為債務加入成立。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債權債務關系符合上述四個要件,且第三人林某出具《還款承諾書》時并未明確李某退出債務關系,債權人王某也沒有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債務,雙方之間無轉移債務的意思表示,應認定林某的上述行為構成債務加入。因此,林某出具《還款承諾書》后,在王某和李某之間形成了并存的債務承擔法律關系,債權人王某有權同時向債務人李某和第三人林某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