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從小由爺爺撫養(yǎng)長大,與爺爺關系甚好,因懷疑爺爺生病期間二叔二嬸照顧不周,與二叔一家發(fā)生爭執(zhí)。其間,王某用拳頭將其堂妹小王面部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小王身體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事發(fā)后,王某主動向其堂妹賠禮道歉,并賠償了相關損失,取得了小王的諒解。
在法院審理前,王某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結合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提出了免予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
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采納了公訴意見,當庭判處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該制度在辦理程序上適當從簡,在實體處理上可以適當從寬。簡言之,被告人可以獲得快訴快審的程序利益和從輕處罰的實體利益。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原則上沒有特定的案由限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該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