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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吧招未成年人不應止于公益訴訟

對酒吧招未成年人不應止于公益訴訟

來源:北京青年報 發(fā)布時間: 2022-01-21 瀏覽:2007 次

江蘇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開庭審理由淮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漣水微時光酒館及經營者李某某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該酒館立即停止招用未成年人、接納未成年人進入其經營場所的行為,并在省級媒體及酒館社交經營賬號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據悉,該案為全國首例酒吧侵害未成年人權利民事公益訴訟案,也是全國首個由法院和檢察院同時對涉案未成年人家長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的案件。

酒吧不是未成年人該去的地方,更不是可以招用未成年人的地方。上述酒館罔顧有關未成年人的相關禁區(qū)規(guī)則,以免費提供酒水等為由招攬附近未成年在校生,逾越了法律底線和社會責任底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傷害。

當地司法機關使用公益訴訟手段與涉事酒吧進行博弈,以判決形式依法要求酒吧停止招用、接納未成年人以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是履行司法保護責任的積極表現。此舉能在個案中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也向社會釋放出清晰的信號,能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的底線意識、責任意識,凝聚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共識。

不過,這起公益訴訟案件也讓不少人產生疑問:涉事酒吧在不短的時間內公然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甚至招用大量未成年人,日常監(jiān)管、干預和問責去哪兒了?學校和家庭的預警、教育、保護去哪兒了?

行政監(jiān)管是政府保護責任的一部分,是關口靠前的保護,是及時性較強的保護?!段闯赡耆吮Wo法》第五十八條、六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針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百二十五條賦予了文旅、人社、市場監(jiān)管、公安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等職責。可以說,這些法律武器比較齊備,也都長了“牙齒”,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用足用好這些法律武器,當能更早制止酒吧的違法侵權行為,依法追究酒吧的責任。

據報道,當地人社部門已經針對涉事酒吧招用未成年人和童工的違法行為開出了多張罰單,但經營者置若罔聞,不予理睬,還玩起了躲貓貓游戲。如此,監(jiān)管部門就沒了下文?須知,行政處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國家強制力做保障,監(jiān)管部門面對拒不執(zhí)行的經營者,如果缺乏自力強制執(zhí)行手段,應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確保行政處罰決定落地。

同時,相關監(jiān)管部門應該加強溝通協作,啟動對涉事酒吧的聯合治理,如經營者拒不改正或情節(jié)嚴重,則加大處罰力度,直至吊銷證照。公益訴訟和行政監(jiān)管并行不悖,即便司法機關啟動了公益訴訟程序,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然可以依法對涉事酒吧采取調查、追責措施,讓經營者付出必要的法律代價。

學校和家庭也應反思這起公益訴訟案件背后的教育管理責任缺失問題,消除遲鈍、麻木意識,增強發(fā)現問題、介入干預的敏感性、及時性,給學校保護和家庭保護打好責任“補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