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gecs1444182210”:幾天前,我在網(wǎng)吧上網(wǎng),旁邊的電腦沒人用,電腦前放著一部手機,價值不到5000元。過了一會兒,我的一個朋友讓我把手機遞給他,我就照做了,然后我們一起離開了。昨天,警察過來找我,說有人丟了手機,網(wǎng)吧錄像顯示手機是我偷的,我要負責。這事兒能怪我嗎?
答:你朋友利用你,把別人的手機據(jù)為己有,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如果你明知手機不是你朋友的,還把手機拿給他,你們就屬于共同犯罪,但由于你只是聽從你朋友的指揮,也沒有從中牟利,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你屬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如果你當時以為手機是你朋友的,僅僅是幫忙遞一下,那么你的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