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在一場交通事故中不幸喪命,離異20年的夫妻,因死亡賠償金分配產生糾紛,甚至鬧到了法院……
張偉與江燕原是夫妻關系,兩人于1995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男孩阿飛。2000年初,兩人離婚,并協(xié)商阿飛由張偉撫養(yǎng)并承擔一切費用。后阿飛一直跟隨父親生活,母親與阿飛偶有聯(lián)系,但從未支付過撫養(yǎng)費。
2017年5月,阿飛在一場交通事故中死亡,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和保險情況,由保險公司賠償相關損失48萬余元。
經張、江兩人協(xié)商,理賠款項由張偉領取。但后續(xù)兩人在錢款分割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江燕將前夫訴至丹徒法院,要求對方返還阿飛的繼承款10萬元。
張偉辯稱,自離婚后,兒子一直和自己生活,前妻從未支付任何費用,且賠償款非公有財產,原告無權要求分割。此外,阿飛生前曾向他人借債,家里為解決問題花費巨大,阿飛死亡后,為其操辦喪事的各項費用也頗多。因此在錢款分割上始終不同意前妻能夠拿到這筆賠償款。
那么法院到底會怎么判呢?
孩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獲得的48萬余元賠償,包含醫(yī)療費、喪葬費、親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其中,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是對孩子近親屬的一個安慰的補償,而孩子的親生母親跟孩子之間有血緣關系,所以母親可以分得一部分。
孩子如果生前有欠債,這種情況下除非孩子有其他的遺產,用孩子的遺產來償還他的債務。而這筆錢,孩子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遺產范疇。
但是,法院在這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已經充分地考慮到女方沒有履行撫養(yǎng)義務,并且長時間沒有支付撫養(yǎng)費。這種情況下,48萬的賠償,母親只分得8萬,而父親可以獲得40萬的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guī)定:父母雙方均為近親屬,雖然張偉與前妻已經離婚20年,但不影響雙方與兒子阿飛的近親屬關系。故該死亡賠償金為張偉與前妻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會根據繼承法關于分割遺產的有關規(guī)定,扣除相應的費用支出,并考慮兒子阿飛與雙方在生活上、經濟上的聯(lián)系密切性,心理上對阿飛的依賴程度等綜合判斷,財產分配時給精神損害更大的一方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