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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自行承擔因未及時劃扣保證金所造成的損失

銀行應自行承擔因未及時劃扣保證金所造成的損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fā)布時間: 2021-01-30 瀏覽:4635 次

——河南開封中院判決汴京農商銀行訴古某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擔保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代償?shù)?,銀行有權直接從擔保人開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內扣劃貸款本息。銀行以行使自己選擇權為由怠于行使該權利,導致借款人和擔保人負擔的利息及逾期罰息增加,屬于自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由其自行承擔。

【案情】

2017年4月26日,河南汴京農商銀行與古某某等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300萬元,盈盛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汴京農商銀行如期提供了借款。2018年7月1日,汴京農商銀行(甲方)與盈盛擔保公司(乙方)簽訂《河南汴京農商銀行與盈盛擔保公司擔保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下稱《擔保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其中第三條約定貸款利息出現(xiàn)欠交或貸款到期借款人沒有按時償還的,甲方告知乙方后,有權及時從乙方保證金賬戶扣劃貸款本息。截至2019年6月14日,盈盛擔保公司在汴京農商銀行保證金賬戶上存有的保證金余額為1049余萬元。古某某等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14日后未再還本付息。汴京農商銀行起訴請求古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及逾期罰息。

【裁判】

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保證合同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款,銀行有權主動劃扣保證金抵償貸款的,對于應扣而未扣保證金產生的擴大損失,不應認定銀行存有過錯,該部分利息損失由擔保人承擔。遂判決,盈盛擔保公司對古某某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盈盛擔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汴京農商銀行本應依據《擔保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在一定期限內對盈盛擔保公司的擔保金予以扣劃,但其并未扣劃,導致后續(xù)損失發(fā)生。汴京農商銀行在能夠足額扣劃擔保人盈盛擔保公司借款本息情況下,消極不扣劃導致利息及逾期罰息損失,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屬于其自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由其自行承擔。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銀行自行承擔擴大損失。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銀行未及時劃扣保證金所造成的損失的承擔問題。

1.減損義務規(guī)則和保證金擔保債權功能。減損義務是法律為促進誠信、維護公平而課以賠償權利人的一項義務,也是對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限制。本案中,汴京農商銀行與盈盛擔保公司在《擔保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中約定后者在汴京農商銀行開立保證金專用賬戶,且當擔保貸款利息出現(xiàn)欠交或貸款到期借款人沒有按時償還時,汴京農商銀行有權及時從上述保證金賬戶劃扣貸款本息。古某某等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足額償還本息,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汴京農商銀行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而案涉借款到期之日,保證金賬戶余額足以償還本息,汴京農商銀行未及時劃扣所造成的擴大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實踐中,保證金質押和債務人違約時自動扣劃賬戶資金的約定是商業(yè)銀行降低貸款風險的普遍做法。本案中,保證金質權即使因保證金未特定化以及缺乏公示要件而未依法設立,但并不影響該保證金具有擔保債權功能及其從屬性特征。因此,基于減損義務規(guī)則和保證金的擔保屬性要求,在案涉借款逾期時,汴京農商銀行均應及時從保證金賬戶劃扣相應款項。

2.保證金質押的相關法律分析。保證金質押是實踐中商業(yè)銀行降低貸款風險普遍采取的做法,除了保證金未特定化、缺乏相應公示要件致使質權未依法設立之外,銀行在此類業(yè)務操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將同一保證金專戶內的多筆保證金加以區(qū)分,實現(xiàn)質權時容易誤扣或亂扣;二是未及時劃扣保證金,加重借款人及擔保人的負擔。擔保人將多筆保證金存繳于同一保證金賬戶,彼此之間往往難以區(qū)分,無法實現(xiàn)保證金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一對應。正如本案中,在雙方協(xié)議期限內,盈盛擔保公司不僅為涉案借款提供擔保,也為其他不同借款人的貸款提供擔保,在不作相應區(qū)分的情況下,容易出現(xiàn)亂扣保證金從而損害其他債權利益實現(xiàn)的情形。

出現(xiàn)上述情況,原因包括在區(qū)分手段上缺乏必要的技術支持,亦包括銀行等質權人在實現(xiàn)質權時存在不當扣劃保證金的情形。一方面,保證金賬戶的多筆保證金往往只能做到概念層面的區(qū)分。隨著擔保業(yè)務的逐步開展,擔保人將多筆保證金匯入同一賬戶后,保證金賬戶內存在著多筆質押數(shù)額不同、對應債權各異、擔保期限多樣、到期先后有別的質押資金,許多質權人并沒有對此作出技術上的區(qū)分,作為質押物的保證金混在一起,導致當保證金所擔保的債務未獲足額清償時保證金難以精準劃扣。另一方面,擔保人存繳保證金時有未能按時足額繳納保證金的情況,而質權人往往具有銀行的優(yōu)勢地位,常以多筆質押關系的質權人均是己方為由,認為多筆質押保證金之間并無必要區(qū)分,可以自主決定扣劃。本案中,汴京農商銀行亦認為其有權根據保證金賬戶內資金所擔保不同債務的逾期先后順序、逾期數(shù)額及保證金余額自行決定劃扣。這樣一來,容易出現(xiàn)本可用于抵扣該筆欠款的保證金未及時扣劃,造成借款人欠款數(shù)額擴大的情形。

本案案號:(2019)豫0202民初1757號,(2020)豫02民終1245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侯慧玲 高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