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某信息公司庭審時認可其與員工存在勞動關系,庭審后卻翻臉稱雙方始終未建立勞動關系。對此,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后認定,信息公司的行為違反民事訴訟中的“禁反言”原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這起爭議中,蔡某稱其和某信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主張某信息公司應支付其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經勞動仲裁后,仲裁裁決支持了蔡某的仲裁請求。某信息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其無需履行仲裁裁決結果。
在法院庭審的過程中,蔡某提交了微信、郵件和文檔截圖等,證明其在該公司就職。對此,某信息公司認可與蔡某存在勞動關系,認可2016年3月至6月期間公司實際控制人鮑某每月固定向蔡某支付錢款,認可信息公司為蔡某繳納了2016年7月的社會保險,但由于蔡某拒絕接受公司考核,雙方始終未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公司無法對其定崗定薪。
然而,在庭審結束后該信息公司又改變了庭審主張,稱與蔡某一直未建立勞動關系,蔡某系在公司實際控制人鮑某個人工作室接受培訓,是鮑某個人對蔡某的幫助行為,蔡某并非為公司工作,與公司無關。
對此,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庭審中,該信息公司認可與蔡某存在勞動關系,庭審后又否認雙方有勞動關系,但未舉證證明反言的合理理由,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禁反言”的原則,且根據庭審調查可知,信息公司主張因蔡某給公司造成損失故扣除工資以及蔡某拒絕接受公司考核等,均顯示信息公司認可與蔡某存在勞動關系。
此外,根據蔡某提交的微信、郵件等證據,可以證明蔡某在鮑某安排下從事了與信息公司相關的工作事務,且鮑某按月支付蔡某報酬,信息公司亦為蔡某繳納了2016年7月的社會保險,故法院對信息公司關于與蔡某未建立勞動關系的主張難以采信。
據此,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某信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信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信息公司按照協(xié)議內容履行了支付義務。
“禁反言”原則倡導誠實信用
負責審理此案的豐臺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李曉慧稱,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內容之一。在道德層面,誠實守信是衡量個人品行優(yōu)劣的重要標準。在法律層面,誠實守信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證據方面,誠實信用原則的一個具體體現(xiàn)就是“禁反言”原則。
“禁反言”原則,即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具體是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行為時,應對自己以言詞作出的各種表示負責,不得隨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拔覈杉八痉ń忉屩袥]有明確規(guī)定‘禁反言’的稱謂和概念,但它體現(xiàn)在一些具體條文中?!崩顣曰叟e例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此外,即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北景妇褪撬痉ú门兄袑Α敖囱浴痹瓌t的具體運用,體現(xiàn)出司法倡導誠實信用的裁判理念和價值導向。
李曉慧稱,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發(fā)現(xiàn),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fā)生糾紛后,雙方在陳述案件事實時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很常見,甚至會出現(xiàn)截然相反的兩種主張。一方面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而隱瞞事實,比如為了逃避工傷賠償而否認和勞動者的用工關系等,另一方面勞動者為了自己私利而隱瞞事實,比如為了獲得補償而隱藏勞動合同等,這些現(xiàn)象反映出勞資關系中存在一定的不誠信問題。
為了“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勞資關系、建立誠實守信的社會環(huán)境、促進經濟社會平穩(wěn)有序發(fā)展”,豐臺法院通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裁判,在司法裁判中體現(xiàn)鮮明價值導向,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理念,充分發(fā)揮價值引領作用和導向作用,使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得到倡導和鼓勵,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受到制約和懲處,引導公眾共同樹立正確價值理念,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