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其發(fā)展壯大過程中,組織及其成員往往會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借助組織勢力實施一定經(jīng)濟活動,聚斂大量的錢財。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產依法予以處置,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要任務,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裁判的重要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由于長期存在的“重定罪量刑、輕財產處置”觀念,加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所具有的被告人數(shù)多、犯罪事實和種類多、涉案財產多等客觀特征,司法實踐中對涉黑案件的財產處置問題還有一些認識不清、裁判不準、處置不到位、表述不規(guī)范的現(xiàn)象,導致刑事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得不到及時、合理、充分的執(zhí)行,影響到“打財斷血”的效果。以下筆者就涉黑案件裁判中的財產處置問題談一些個人淺見。
一、涉案財產應當在查清來源、權屬、性質、用途的基礎上依法區(qū)別處置
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判決“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產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沒有考慮到部分被告人還承擔有退賠被害人損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等財產性義務,部分被告人扣押在案財產的價值可能大于其實際應承擔的財產性判項義務的數(shù)額,導致被害人所應獲得的退賠和附帶民事賠償失去執(zhí)行對象,部分被告人在承擔財產性判項義務之后的剩余合法財產沒有任何法律根據(jù)被沒收;有的案件判決“追繳被告人所獲贓款、違法所得的財產用于退賠、沒收財產、繳納罰金等,剩余部分上繳國庫”,沒有對扣押在案的財產區(qū)別對待,將本屬于違法所得應予沒收或者退賠的財產用于履行財產刑,而沒有執(zhí)行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來履行罰金刑,導致被告人在財產上逃避掉應受的懲罰;有的案件判決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具體合法財產直接作出沒收、追繳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或者充抵罰金等財產刑的處置,沒有考慮到附帶民事賠償和退賠被害人在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執(zhí)行中的優(yōu)先序位,或者沒有考慮到被告人在具體犯罪中有無應當沒收的違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具體財產是否屬于違法所得。這些做法既不符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打準打實”的要求,又會導致“打財斷血”不徹底。
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財產處置意見》)第1條第2款規(guī)定,對涉案財產的處理“既包括對涉案財產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以及其他等值財產等依法追繳、沒收,也包括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等依法返還”。這一規(guī)定的內容并沒有突破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內容基本一致。也就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財產處置與其他刑事案件并沒有本質不同,所有扣押在案的財產都必須區(qū)分為違法所得(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違禁品、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被告人或第三人合法財產等情形,分別予以不同處置。具體而言:1.確認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且沒有與其他財產混同,或者違法所得直接轉化的財產,判決予以追繳;其中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且返還不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應返還被害人;其他違法所得上繳國庫。2.確認是違禁品或者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判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3.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具有違法性質的財產,依據(jù)無罪推定原則應當確認為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判決直接沒收、作為違法所得沒收或履行財產刑等,而應作為判決中財產性義務的執(zhí)行對象,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順序履行附帶民事賠償、退賠被害人、退繳同等價值的違法所得、財產刑等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履行完判決確定的財產性義務后,如有剩余部分,還應返還本人。 4.確認屬于第三人的合法財產,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無關的,返還第三人;比如黑社會性質組織開發(fā)的房產已經(jīng)在市場正常交易中出售給他人,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仍應當認定為善意購買人的財產,予以返還。5.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確認權屬和性質的財產,則不予處理,由扣押機關處理,因為不能證明該財產屬于被告人或與本案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人民法院沒有權利予以實體處置。
二、涉案財產無論是否移送審判機關均應在刑事裁判中作出具體處置
司法實踐中有一些案件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全部或者部分沒有移交給法院,法院在判決中對于涉案財產也沒有作出具體處置,而是籠統(tǒng)地判決“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其他財產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至于相關機關如何處理?是沒收上繳國庫,還是退賠被害人,還是返還權利人,并沒有具體表述,這既導致相關機關在處置財產時沒有具體依據(jù),也容易給人產生錯誤認識,即這部分財產由扣押機關單獨處理,而判決中的財產刑、追繳違法所得等財產性判項再由法院另外追索被告人的其他財產予以執(zhí)行,實際上造成執(zhí)行不能的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第四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缎淘V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shù)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第二款規(guī)定“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并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查封、扣押機關,并告知其在一個月內將執(zhí)行回單送回”。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只要是檢察機關指控為涉案財產的,無論是否隨案移送,法院均應當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具體處置,即先在判決書中寫明涉案財物的具體處理方式,再根據(jù)該財物沒有隨案移送的客觀情況,在判決書中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這里的“負責處理”,是指具體查扣機關按照法院判決內容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分別作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沒收上繳國庫、退賠被害人、履行財產刑等具體處置,而不是由查扣機關自行決定如何處置?;\統(tǒng)地作出“涉案財產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這樣的判決,不對扣押在案的財產作出實質裁判,好比判決“被告人由羈押機關予以懲罰”一樣,是對審判權的放棄。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下,可以在判決書中表述“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缎淘V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本案無關但已列入清單的,應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也就是說,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為涉案財產,如果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該財產與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或其成員、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可以在確認與本案無關的前提下,判決“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至于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扣押但檢察機關并沒有作為涉案財產指控的財產,從訴訟程序上來說與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無關,沒有必要在判決書中作出處置。
三、涉案財產應當針對刑事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分別對應處置
裁判內容具體明確而又合法有據(jù),實現(xiàn)司法精細化,是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公開需要,進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由之路。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而言,由于組織的存在時間較長、犯罪事項較多、被告人交叉作案等因素,財產性判項往往內容繁雜,加之扣押在案的財產數(shù)量大,刑事裁判主文中如果一一具體寫明財產性判項和財產處置措施,會顯得啰嗦冗長,并且沖淡刑罰主題。司法實踐中一些案件僅籠統(tǒng)地作出“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產用于履行附帶民事賠償、退賠被害人等,剩余部分上繳國庫”這樣的判決,這又導致判決生效后審判部門或執(zhí)行部門還需要再對相關判項的具體內容進行實質梳理,增加執(zhí)行難度,影響執(zhí)行效果;還有的案件沒有準確區(qū)分沒收非法財產與沒收財產刑,簡單判決“偵查機關凍結、扣押的涉案財物,予以沒收”,極易引發(fā)“打黑”是“打財”之誤解。實際上法律意義上的“沒收”僅指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只有這兩種具有非法性質的財產,才能直接判決沒收,對于被告人的其他合法財產,只能作為沒收財產刑的執(zhí)行對象,不能直接判決予以沒收。
根據(jù)《刑訴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shù)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面臨司法公開和精細化的時代要求與涉黑案件判項繁雜且財產處置量大的客觀情況,判決主文簡單扼要而又切中要害,同時采用附表形式建立起財產性判項與財產處置的對應關系,是一種比較妥當?shù)呐袥Q模式。具體而言:
1.附帶民事賠償項目較多的,可以判決“被告人×××、×××、……根據(jù)其分別參與的犯罪事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詳見附表)?!痹儆帽砀窳忻髅恳豁椛婕案綆袷沦r償事實的犯罪性質、賠償對象、賠償義務人、賠償數(shù)額及賠償資金來源等。其中賠償資金來源可以是被告人家屬代繳的賠償款,或者是被告人合法財產中的現(xiàn)金、存款,或者是其他合法財產變賣、拍賣所得;如果沒有扣押被告人的合法財產,資金來源可以表述為“被告人自動履行或者移交執(zhí)行部門執(zhí)行”。
2.追繳違法所得和責令退賠項目較多的,可以判決“被告人×××、
×××、……分別所犯××罪、××罪(如敲詐勒索罪)的違法所得,使用扣押在案財產予以返還或者退賠,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被告人×××、×××、……分別所犯××罪、××罪(如開設賭場罪)的違法所得,從扣押在案財產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再用表格列明犯罪性質、追繳性質(沒收或者返還、退賠被害人)、退繳義務人、退繳內容、責任性質(連帶還是按份)及退繳財產來源等。違法所得已經(jīng)扣押在案的,直接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違法所得已經(jīng)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同且不可分割的,則追繳被告人的等值其他合法財產,或者是被告人家屬代為退繳的違法所得款項。
3.沒收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較多的,可以判決“被告人×××、×××犯××罪所使用的××(財物內容),予以沒收?!痹儆帽砀窳忻鞣缸镄再|、沒收的具體財產、財產所有人等。
4.處置財產較多的,可以判決“扣押在案的財產,分別用于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返還或者退賠被害人、退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執(zhí)行財產刑、返還第三人,剩余部分返還被告人,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的其他財產”。再用表格列明扣押在案財產的實際所有人、登記所有人、財產內容、財產價值、保全機關、保全措施、財產性質、具體處置措施等。其中財產性質應當區(qū)分為違法所得、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違禁品、合法財產四類,處置措施則應當根據(jù)《財產處置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分別確定為追繳上繳國庫、返還被害人、沒收上繳國庫、用于履行判決確定的財產性義務、返還原所有人等,本文第一部分已經(jīng)分析,在此不再贅述。
(作者單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