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頁
2024年11期
民事審判庭審實質化問題研究

民事審判庭審實質化問題研究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4-12-24 瀏覽:1658 次

文/關卓雋

語言是法律權力得以實現(xiàn)、實施的必要機制。要揭示庭審中權力與權利的具體運作行使,就要研究作為法律的界定性要素——微觀話語,當前的庭審運作體系中,當事人的庭審話語規(guī)則是訴訟參與各方權力博弈的集中體現(xiàn),也是直接言辭原則的直接體現(xiàn)。從實踐看,對當事人話語權的有效行使需要進一步予以重視,以與當事人話語權主張訴求的增強形成匹配保障民事庭審的實質化運行。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庭審話語輸出情況考察

在民事庭審中,當事人的話語權主要體現(xiàn)在法庭調查、辯論等階段,我國《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等均對當事人的話語權規(guī)則進行了明確,同時也規(guī)定了審判長、獨任審判員對庭審活動的指揮權,在實踐中,兩者場域的互相影響,對當事人話語權的行使產生了不同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審級不同對當事人話語權行使階段偏重不同。從實踐看,當事人話語權行使的偏重環(huán)節(jié)在一審、二審中并非完全等同。在一審中,當事人在庭審調查與辯論階段話語權行使并未出現(xiàn)顯著差距;但在二審過程中,因經過一審庭審,當事人主張的觀點已經過表達,較為明確,更為偏重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時長較短,法庭調查中更著重于法官發(fā)問。

2.通過優(yōu)勢地位控制話輪和話題的特點比較明顯。話輪是會話分析的基本結構單位。在庭審中,話輪的管理遵循嚴格的規(guī)則和程序,以確保法庭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一般認為,其數(shù)量從庭審正式開始計算,到法官宣布休庭止。每個階段都以審判長宣布性的話語為標志。庭審話語交際過程實質是話語權力關系運作的過程,法官是庭審活動的指揮者,在話輪及話題的開啟上具有優(yōu)勢,對當事人陳述的約束較為明顯,比較常見的表現(xiàn)在誘導性發(fā)問以及打斷情形的出現(xiàn)上,如偏題避免式打斷、情感發(fā)揮阻止式打斷、要點歸納式打斷等情況。有部分當事人在被打斷后,會提出對話語權的主張。

3.當事人、法官對話語權分配的均衡性存在不同理解。從實踐看,對當事人釋明程序性事項,如回避、當事人權利等的釋明中,當事人雙方話輪數(shù)量基本相當,但在法庭調查階段,部分案件中,根據(jù)法官對庭審活動的安排,雙方話輪分布存在數(shù)量上的差距,有一些當事人會在庭審中提出異議,認為沒有充分表達;庭審辯論階段總體看來話語輪偏少,但當事人因重復敘述或情緒性表達而被打斷表達的幾率比較高。

二、民事庭審當事人話語權行使異化的影響分析

民事庭審中,當事人話語權如果被忽略的狀態(tài),會造成訴權、審判權的銜接不暢,對司法公信及司法公正均會產生不利影響。

1.擴大了突襲性裁判出現(xiàn)的風險。對不明事實、爭議事實,可以經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的充分陳述、辯論而得以補全,而當這種補全未得到適當程序保障而得以實現(xiàn),導致法官做出的裁判超出當事人合理預期時,就被認為發(fā)生了突襲性裁判。突襲性裁判是訴權與審判權關系的異化表現(xiàn),造成訴權無法對審判權形成有效制約,程序進程與結果的不可預期性加大,司法裁判的可信賴度和接受度大為降低,由此會導致上訴、申訴甚至涉訴上訪案件的增加。

2.加劇了庭審場域外力量對司法工作的不利影響。在當事人訴求在庭審場域內不能充分表達的時候,為獲得自身話語權,爭取有利支持,其訴權向場域外延伸,依托社會公眾、媒體等多方庭審場域外部影響力量對庭審場域內活動施加影響,從而加劇了庭審的虛置化現(xiàn)象。這種程序外力量不能經由庭審運行過程予以合理消解,就會對司法公正性、權威性造成消減,同時也會積累在后續(xù)的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影響司法裁判的落實效果。

3.影響對司法公正直觀感知的認可度。庭審活動作為司法工作的重要構成部分,客觀承擔著展示司法活動、傳播法治理念的重要職責,良好而規(guī)范的庭審活動能對當事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及訴訟外人員產生較為明顯的教育、引導效果,增加其對司法公正及司法權威的認可度。事實上,司法判決的可接受性就在于它是所有參與者通過對話的共識,而對當事人話語權的不當限制,不僅引發(fā)當事人基于庭審直觀印象產生對公正的懷疑,也會對參與庭審的其他人員產生不良影響。

三、民事庭審當事人話語權異化的原因分析

1.訴訟理念的錯位。隨著民事訴訟理論的發(fā)展,庭審模式、理式均有所變化,由于糾問式審判模式效果較為直接,庭審節(jié)奏易于掌握,部分法官在庭審中仍傾向于沿用該種模式,以實現(xiàn)對法庭互動的控制,對相關參與人的充分表達權利有所忽視。同時對傳統(tǒng)審判模式下庭審中“說者”“聽者”身份印象固化,有將當事人作為客體對待的情況。

2.案件爭點運用技術欠缺。案件爭點的是庭審的核心,也是引導當事人針對性陳述、舉證、辯論的基礎所在。爭點的確定能夠客觀上形成對對當事人“無邊界”自由話語權的有效規(guī)束。部分法官在民事庭審中不重視案件爭點確定、運用不充分,導致當事人不清楚法官對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是怎樣判斷的,自己應當提出哪些主張和舉證證明哪些事實,證明到什么程度,只能猜測法官的想法,造成當事人話語策略的失范性和盲目性,也加大了突襲性裁判出現(xiàn)的風險。

3.當事人權利意識增強與權利認知盲區(qū)并存。隨著當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對自身話語權關注度增高,在庭審環(huán)節(jié)的表達意愿增強。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委托了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輔助自己行使訴訟權利,在訴訟過程中對律師倚重加劇,陳述的主動性降低。而同時,又有部分當事人對權利認知存在盲區(qū),在庭審中隨意擴大權利,對對方當事人的發(fā)言隨意打斷,導致法官對其制止次數(shù)較多,在自身權利行使時,容易發(fā)生情緒化對抗行為,消極行使話語權,將話語權行使空間轉換為法庭外,行使方式轉換為法治方式之外。

4.庭審效率與形式公平的沖突客觀存在。在完全理想狀態(tài)下,最大限度滿足交往性論辯條件,能夠更充分滿足當事人權利要求,但這種狀態(tài)的達成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 無盡的時間, 它們阻止對論辯的不受合理推動的中斷; 第二, 無限制的參與。它們通過人們對論辯過程的普遍、平等的了解和平等、對稱的參與而確保在議題之選擇和最好信息、最好理由之接納這兩方面的自由; 第三, 充分的無強制性, 它們排除理解過程內外所產生的任何強制, 而只承認更好的論據(jù)的強制力量, 除合作地尋求真理外, 其他動機都被中立化。而庭審活動是在集中場所短時間內完成的復雜工程,其對案件效率的客觀要求是現(xiàn)實的,而案件數(shù)量激增的客觀現(xiàn)狀,也使得法官傾向于主動行使職權,最大限度提高審判效率,減少案件堆積帶來的壓力。

四、民事庭審當事人話語權規(guī)則的完善路徑

當事人話語權的充分行使是庭審查明事實真相,最大限度防范錯判風險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當事人話語權行使過程中,由于庭審語言及運作的特殊性,其被規(guī)制的特性不能完全排除,當事人話語權的充分實現(xiàn)始終與法官庭審指揮權及權力行使場域密切相關,在對其進行保障完善時不能忽略該運行特性,否則將會陷入“非此即彼”的誤區(qū),也會背離司法工作運作的客觀規(guī)律。具體而言,可從如下方面進行完善:

(一)強化法官庭審指揮權的規(guī)范行使

1.轉變訴訟理念。訴訟的過程是通過對話、辯論來論證說理, 尋求對爭議問題的最佳法律解釋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以法官語言引導為中心的各話語方不斷調整、挑戰(zhàn)、糾葛、妥協(xié)、談判的過程。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的心證過程要通過其語言范式予以表達,在以庭審為中心審判模式的構建中,言語表達成為庭審程序實質運行的重要保障。因此,要讓信息在庭審過程中最大限度地予以展示,有效避免庭后補充信息的需要,保障直接言詞規(guī)則的落實,進一步保障庭審的中心地位。

2.找準庭審控制的基點。從認識論的角度而言,人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總是處于難以窮盡其全部面貌。而這在司法活動中表現(xiàn)的更為明顯,庭審活動的客觀風險始終存在,難以避免。在認知有限的前提下,對不完全信息的補足成為盡可能避免判斷誤區(qū)的重要手段。但個體基于選擇偏好或預定目標的達成而對信息的選擇留存,事實上擴大了信息的不完全程度。因此,在庭審過程中,法官關注的重點應當是激發(fā)參與主體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對案件事實真相的挖掘動力,最大可能消除信息盲點,而非僅拘泥于現(xiàn)有信息的總結提煉。

3.善用語言技巧引導訴求表達。法庭話語本質是法庭場域內的不同權力通過對話及語言策略進行的博弈較量。經由參與主體的語言內容及與之相配的語氣、修辭、句型選擇以及肢體動作的運用,均在實質上對聽眾及以對話走向產生了影響。由于當事人陳述的細微末節(jié)同樣可能對案件真實情況產生影響,法官要慎用“打斷”模式,在當事人法律專業(yè)素養(yǎng)不強時,不宜在陳述開始即使用打斷方式,控制性打斷原則上適用于對庭審程序的違反,對當事人多次語義重復的應采取進言式打斷,以實現(xiàn)既控制庭審進度,又確保表達權利充分行使的目的。法官要在對主體語言特征和身份特征、社會特性充分考慮相結合基礎上,綜合運用打斷、疑問、重復、祈使等多種方式,交替使用開放性語言與封閉性語言,在當事人雙方形成均衡點。

(二)強化對當事人話語權的釋明指導

1.完善庭前會議制度。在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中,對事實問題查明難度較大,為保障當事人話語權的充分行使,可召開庭前會議,組織證據(jù)交換、質證等庭前準備工作。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jù),可督促當事人補強或依職權調查,通過庭前會議可實現(xiàn)四固定:即訴訟請求固定、證據(jù)固定、無爭議事實固定、爭點固定。減少當事人因對程序或主張不明而造成表達訴求的障礙,促進庭審中訴訟權利的針對性實現(xiàn)。                                                                                                                                                                                                                                        

2.做好案件爭點的總結提煉。爭點的確定對于突襲性裁判的防止和提高庭審的效率和質量均具有重要意義,從前述分析可知,在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中,爭點在庭前會議即可確定,而在現(xiàn)實中,絕大多數(shù)基層法院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并不召開庭前會議,或在庭前會議中只對證據(jù)進行交換和質證。應當完善通過庭前會議中對爭點的整理方式,爭點應當包括事實爭點、證據(jù)爭點、法律爭點。在爭點的整理過程中,應當通過當事人對己方主張事實與對方主張事實意見的充分陳述以及意見交換,在此基礎上整理一致的和相左的意見。在爭點整理過程中,應當尊重當事人主體地位,法官對爭點整理的職能主要集中在程序有序有效運行的控制和引導上,對實體則負有釋明指導職責,以協(xié)助當事人整理爭點。而在庭審中,對爭點的適用由法官主導,通過引導當事人圍繞整理的爭點對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進行辯論,實現(xiàn)對訴訟突襲的排除,實現(xiàn)對待證事實的充分查明。

3.重視當事人話語權的自我行使。從前述分析可知,部分當事人在庭審中將自身話語權讓渡給律師,在庭審中,往往造成法官忽略當事人自身話語權的表達,而律師基于自身利益或當事人表達能力不佳的考慮,也不愿意當事人在庭審上自主發(fā)言,加大了在庭審調查、最后陳述階段對當事人自我發(fā)言機會的忽略。因此,應當注重在每一輪話題交互過程中,對當事人的直接詢問,對表達能力較差、或法律知識不完備的當事人,應當盡量保障其思維表達的邏輯性,不宜采用跳躍式問答方式進行,應多采用封閉式詢問方式,并采用適時總結重述策略,精煉重述其在庭審陳述中的關鍵語句,經當事人確認后記入庭審筆錄確定。要重視當事人最后陳述的權利,盡可能保障當事人完整陳述,對大段重復或無意義情緒化表達的,應采取溫和的態(tài)度予以引導,不宜強硬打斷,保障當事人意見的受尊重權。

(三) 適當優(yōu)化庭審程序

當前的民事普通庭審程序普遍沿用 “庭審準備-庭審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的順序,這種階段化的庭審方式在實踐中也存在有爭議。對庭審程序構造進行優(yōu)化也是保障庭審實效的現(xiàn)實需求,事實上,個案情況不同,對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固化需求并不完全一致,如一些案件事實較為清楚,雙方認可度高,可以對調查階段進行調整。在兼顧對裁判的預測可能性及程序安定性等要求下,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進行適當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條就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并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并進行?!碑斎?,在適用過程中,應同時明確一定的影響因素來輔助對程序階段調整的判斷:如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jù)的多少、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法律素養(yǎng)、當事人的庭審合作度、對事實或法律適用的查明偏重等。

(四)強化當事人話語權的外部保障

1.加強庭審場域的對外公開。庭審直播等庭審公開方式的推行對規(guī)范庭審運作規(guī)則起到了較為明顯的規(guī)范作用, 它把司法活動的細節(jié)全部直接置于公眾視線之下,接受公眾對其的直接監(jiān)督,促使法官在對實體公正的追求之外,將會更加重視在封閉空間中法律的言說表達。同時通過這些制度的運行,能有效地傳播和擴張法律的直觀印象,及時將疑惑解答在當庭,避免信息不對稱引起對非制度化路徑的依賴,減少當事人轉向需求媒體、黨委等場域外力量實現(xiàn)話語權的動因。

2.完善對庭審運行的標準化評價體系建設。結合當事人對庭審事項的投訴重點,修正現(xiàn)行庭審評查標準,將法官形象、庭審程序規(guī)范度、庭審能力作為一級指標,并在此基礎上予以細化,其中直接涉及對當事人話語權行使程度評判的庭審程序規(guī)范度、庭審能力兩項指標可分別細化為:證據(jù)規(guī)則運用、組織引導、法庭技術運用能力、論理說服、概括與洞察等子指標。評查表可在當事人參加庭審前發(fā)放,于庭審結束后予以回收,作為評判庭審質量、法官庭審能力的重要指標,促進法官對庭審技巧、庭審規(guī)范的重視,提高庭審與裁判結果的實質聯(lián)系程度。(參考文獻略)(作者單位: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