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作了重要部署,凸顯了社會法的重要地位以及構建中國自主社會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性。社會法是現(xiàn)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現(xiàn)代化本身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學界對社會法的概念和范圍界定不一、缺乏共識。社會法的概念和體系建構應立足于我國社會法的立法實踐,以及中國式現(xiàn)代化對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的法律需求,同時體現(xiàn)社會法的獨特價值和基本原則。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關系,需要國家介入或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護公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為主要目的的法律部門。
關鍵詞:中國式現(xiàn)代化;社會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自主知識體系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二十大對中國式現(xiàn)代化進行了全面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作了系統(tǒng)部署?!稕Q定》對民生保障的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決定》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中提出七個“聚焦”,其中包括“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稕Q定》在第十一部分對“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作了具體部署,提出“在發(fā)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重大任務”?!稕Q定》還對法治建設提出新的目標和任務?!稕Q定》強調,“法治是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在第九部分“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對法治各環(huán)節(jié)的改革完善作出具體部署?!敖∪U虾透纳泼裆贫润w系”體現(xiàn)了制度建設以及法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性。社會法作為主要調整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涉及民生關系的法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具有獨特作用。因此,不管是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角度,還是從“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角度,《決定》都對社會法提出了新的目標和任務。社會法應根據(jù)《決定》精神進一步找準自身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充分發(fā)揮社會法在中國式現(xiàn)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社會法作為法學新興學科,理論體系建構尚不成熟。由于“社會法”語義寬泛,我國也沒有“社會法典”,與傳統(tǒng)成熟的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相比,社會法的概念、價值和體系等基礎理論問題尚未形成共識。進入新世紀以來,“社會法”被立法機關確立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社會法的概念、價值和體系等基礎理論問題引起熱烈討論。近些年,學界更注重對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領域具體問題的研究,社會法基礎理論研究相對沉寂。雖然學界仍然保持對社會法基礎理論的關注,也試圖對社會法進行概念界定,但對社會法的界定仍主要從社會法的調整范圍展開,缺乏對社會法本質的深入挖掘,且概念界定仍存在較大差異。社會法的調整對象和體系建構的依據(jù)、社會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則等社會法的基礎理論問題仍有待深入研究,并取得共識。雖然國家立法機關已將社會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法律部門之一,但社會法的學科地位和學科影響與其“獨立”部門法地位相差甚遠,學科基礎理論的不成熟制約了學科發(fā)展以及人才培養(yǎng)。
進入新時代以來,我國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高度重視社會建設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社會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承載了重要任務,在中國式現(xiàn)代化進程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不管從社會法的重要地位還是從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任務看,構建中國自主社會法學知識體系,推動社會法基礎理論逐步成熟都是當下學界的重要任務。分析社會法在現(xiàn)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解析構建中國自主社會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意義,立足我國社會法的立法實踐,探尋符合我國國情和時代特點的社會法概念、體系以及特征和原則,將有助于社會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
二、社會法是現(xiàn)代化的重要保障和重要內容
從社會法的發(fā)展歷史看,一方面,社會法是各國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的重要條件,是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風險、促進社會穩(wěn)定、實現(xiàn)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支撐。德國學者指出,“社會法是通過解決社會性問題旨在實現(xiàn)特別的社會性目的之法”。另一方面,社會法是各國建立福利國家、保障弱勢群體權益、推動人的全面發(fā)展、保護公民社會權利的重要內容,其本身也是各國現(xiàn)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社會法在現(xiàn)代化進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xiàn)代化,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既有各國現(xiàn)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國情的中國特色。”中國式現(xiàn)代化對社會法具有強烈的制度需求,對社會法的體系和規(guī)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建立中國自主的社會法學知識體系更顯迫切。
(一)社會法對現(xiàn)代化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會法的產生源于政府應對社會問題、社會風險和社會矛盾。社會問題包括貧困以及因年老、疾病和工傷等產生的社會風險等可能危及公民生存和發(fā)展的社會問題。社會法正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減輕和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wěn)定,以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發(fā)展而產生的。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前后,當時日本正處在社會激烈動蕩時期,社會立法急速增加。1911年日本制定了《工廠法》,1922年制定了《健康保險法》。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和1930年“昭和危機”,使日本國民生活陷入貧困,社會矛盾激化。1929年日本制定了《救護法》,1931年制定了《勞動者災害扶助法》,1938年制定了《國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是日本解決和克服戰(zhàn)后社會經濟混亂的非常時期。1945年日本制定了《勞動組合法》,1946年制定了《勞動關系調整法》,1947年制定了《勞動基準法》,“勞動三法”相繼誕生。此外,1946年日本制定了《生活保護法》,1947年制定了《兒童福利法》,1949年制定了《身體殘疾人福利法》,即“福利三法”。可見,日本社會法是為了應對貧困等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而產生并不斷發(fā)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日本建立起現(xiàn)代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基本框架和體系。
即使在社會法相對發(fā)達的德國,社會法的產生也是國家解決社會矛盾的產物。“當初在德國實行社會保障,其目的與其說是為工人謀取在國家中的平等權利,不如說是為了拯救社會和平。社會保障的誕生不是出于人道的信念,而是出于政治策略?!?/span>19世紀的德國,人口增長、人口遷移和工業(yè)勞動致使貧困問題嚴重,帝國所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社會救濟制度尤其必要。最初,只有工人被認為是需要保護的對象,這是因為帝國總理俾斯麥希望通過社會立法來穩(wěn)固君主統(tǒng)治,打擊社會民主運動??梢?,德國社會法起初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打擊民主運動、維護社會穩(wěn)定。德國社會立法始于1883年的《醫(yī)療保險法》,隨后是1884年的《意外事故保險法》和1889年的《失能和養(yǎng)老保險法》。1911年《帝國保險法》的頒布標志著向全面法典化邁進一步,是第一部涵蓋社會保險不同分支的系統(tǒng)性立法。至此,德國基本建立了現(xiàn)代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在法國,學者也普遍接受社會法是對“社會問題”進行回應的法。法國法律界的一個基本共識認為:無論是勞動法還是社會保障法,在歷史上都被稱為“產業(yè)立法”,都是來源于通過制定特定的法律或法規(guī)回應當時的所謂“社會問題”,即作為解決工業(yè)化所帶來的工人貧窮和工人團體抗爭問題的一種政治選擇。
正是社會法的產生和發(fā)展為減少階級對立、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wěn)定提供了有利環(huán)境,這是推動各國現(xiàn)代化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保障。
(二)社會法在建設現(xiàn)代福利國家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建立福利國家成為現(xiàn)代國家的一個普遍目標。雖然,在資本主義國家,社會法的產生很大程度上在于解決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尤其是勞資矛盾,但是,隨著民主政治的發(fā)展、福利國家理念的深入、社會權利的確立等,社會法保障公民社會權利的價值和功能更加凸顯。“社會權利在有些福利國家是實施大規(guī)模社會再分配的根據(jù)?!痹诘聡?,作為社會法主體的《社會法典》的功能如下:保證人們享有具有人格尊嚴的生活、為發(fā)展個性(特別是年輕人)創(chuàng)造平等的前提條件;保護家庭并促其和諧;保護擇業(yè)自由和獲取勞動保障;克服偶然性生活困難。德國學者指出,國家必須“促進其所有成員在經濟上與社會上的進步”。正是對這項要求的承認與貫徹成就了今天的社會國,即一個應關照社會安全與福祉的國家。“社會法便是應實現(xiàn)社會國之任務的法?!鄙鐣ǔ休d了建設福利國家的重要任務,而且社會法的完善也是現(xiàn)代化進程中的長期任務。例如,為了建設福利國家,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利,德國一直致力于對社會法進行法典化和體系化。法典化的努力是編纂《社會法典》。《社會法典》的編纂從1975年開始分編進行,一直持續(xù)到2019年尚未完成。法典編纂是成功的,其避免了重復規(guī)定,使法律體系更加清晰。德國在19世紀末就建立了現(xiàn)代社會保障制度,隨后百余年來一直致力于社會法(社會保障法)的法典化和體系化??梢?,社會法內容和體系的完善是一個長期的動態(tài)過程,伴隨著現(xiàn)代化的進程不斷完善。
英國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就建立了現(xiàn)代社會保障的制度框架。1897年出臺《工人傷殘賠償法》,1908年出臺《老年人養(yǎng)老金法》,1909年出臺《職業(yè)介紹所法》,1911年出臺《國民保險法》。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英國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較大改革。1942年著名的《貝弗里奇報告:社會保險和相關服務》勾勒出一個激進和受歡迎的福利建設計劃。正是戰(zhàn)后工黨政府受貝弗里奇啟發(fā)實施大量社會改革后,很多人認為英國成為了“福利國家”。關鍵改革措施包括1945年的《家庭津貼法》、1946年的《國民保險法》、1946年的《國民健康服務法》以及1948年的《國家救助法》。1986年的《社會保障法》是戰(zhàn)后英國社會保障發(fā)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該法案帶來了重要的變革。政府的設想是盡管國家供給要發(fā)揮重要作用,但也不應挫傷依靠自我的積極性或阻礙私人供給或責任。社會保障提供的基礎應該是“個人和國家之間的伙伴關系——一項有兩個支柱的制度”。此后,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及其法律不斷調整,社會法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三)中國式現(xiàn)代化凸顯了社會法制度和理論的重要性
各國的經驗表明社會法在現(xiàn)代化進程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也是現(xiàn)代化本身的重要內容。同時,各國現(xiàn)代化的本質特征和目標任務的不同也對社會法提出不同的要求。社會法在中國式現(xiàn)代化進程中也承載著重大任務,中國式現(xiàn)代化凸顯了社會法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重要意義。
第一,中國式現(xiàn)代化是人口規(guī)模巨大的現(xiàn)代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口規(guī)模巨大的現(xiàn)代化是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顯著特征。人口規(guī)模不同,現(xiàn)代化的任務就不同,其艱巨性、復雜性就不同。中國14億多人口整體邁入現(xiàn)代化,規(guī)模超過現(xiàn)有發(fā)達國家人口的總和,將極大地改變現(xiàn)代化的世界版圖。這是人類歷史上規(guī)模最大的現(xiàn)代化,也是難度最大的現(xiàn)代化?!爸袊?/span>14億多人口整體邁入現(xiàn)代化”意味著社會的不同群體邁入現(xiàn)代化,法律必須更加注重實質平等和實質公平,社會法必須關注不同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為實現(xiàn)“人口規(guī)模巨大的現(xiàn)代化”提供堅實基礎。
第二,中國式現(xiàn)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xiàn)代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xiàn)代化是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本質特征,也是區(qū)別于西方現(xiàn)代化的顯著標志。中國式現(xiàn)代化堅持發(fā)展為了人民、發(fā)展依靠人民、發(fā)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在推動高質量發(fā)展、做好做大“蛋糕”的同時,進一步分好“蛋糕”,著力解決好就業(yè)、分配、教育、醫(yī)療、住房、養(yǎng)老、托幼等民生問題,構建三次分配協(xié)調配套的制度體系?!叭w人民共同富裕的現(xiàn)代化”意味著社會法應努力推動財富的公平分配,縮小收入分配差距,并為失業(yè)者、貧困者等需要物質幫助的群體提供幫助,使其維持適當?shù)纳钏疁?。因此,社會法應更好發(fā)揮在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國家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物質給付義務,以實現(xiàn)“全體人民共同富?!钡哪繕?。
概言之,社會法應根據(jù)《決定》精神進一步找準自身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充分發(fā)揮社會法在中國式現(xiàn)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實現(xiàn)共同富裕的作用。相應地,社會法學的知識體系應圍繞“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目標,立足于我國已有立法實踐,在此基礎上,構建社會法的概念、體系,明確社會法的價值目標、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則。
三、社會法概念和范圍的比較與爭論
(一)大陸法系國家社會法的概念
構建中國自主的社會法學知識體系,必須具備全球視野,努力探索社會法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英美法系國家并沒有流行的社會法概念(social law),通常只有社會立法(social legislation)或者社會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law)概念。以下簡要分析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即德國、法國和日本的社會法概念及其理論的新發(fā)展,為我國提供借鑒。
關于社會法的概念,德國盡管存在《社會法典》,但缺少對社會法的立法定義。有學者指出,德國憲法和《社會法典》是了解和研究德國社會法的主要資源。德國從社會福利的意義上理解社會法,社會法包括社會保險、社會補償、社會促進和社會救濟。德國社會法主要指社會保障法,兩個概念甚至可以通用。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德國社會法主要包括四個領域:一是社會保險,其針對各種風險提供社會保護,比如疾病、長期護理需求、殘疾、老年、死亡、工傷事故以及失業(yè)風險。二是社會補償,其為對特定因素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給予的補償,該補償適用于為戰(zhàn)爭和兵役的受害者、暴力行為的受害者以及因接種疫苗而受到傷害的人等提供補償。三是社會促進,其旨在為各個領域提供平等機會與平等結果。社會促進的例子包括教育補助與兒童福利。四是社會救助,其主要目標為紓解物質困難??梢?,當下德國通說的“社會法”相當于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吧鐣ā备拍钤诜▏鴼v史上曾有過兩種完全不同的含義:一是與國家法并存的“社會法”;二是作為一類刻上特殊“社會烙印”的、與特定時期“社會問題”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意義上的“社會法”。第二種含義上的“社會法”——包括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在內的法律規(guī)范,則成為法律界約定俗成而使用的概念。
相比而言,大陸法系的日本對社會法的理論曾經有較深入的探討?!吧鐣ā币辉~在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前后傳入日本,產生了“社會法”的不同學說,主要有:社會法是對市民法社會化的“法的社會化”論,以生存權為基礎的“生存權的社會法”論,以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為產物的“階級法的社會法”論,等等。近些年以自由權為基礎的“自由權的社會法”論逐漸興起。該學說認為,社會法的基本目的是以確保個人自由為前提加以實現(xiàn)的,根本目的就是確保個人“自由”。從這個視點出發(fā),社會法上的個人,不是作為單獨保護的客體,而是能動的自立的權利義務主體,他們自身也應該負有自我生活的能力。從該學說所針對的法律領域看,社會法主要包括社會保障法。
從大陸法系典型國家的社會法理論看,社會法學的知識體系具有自身特點。第一,社會法作為法律部門或法學學科,其概念、價值和原則等基礎理論問題并未得到足夠重視,社會法的基礎理論并未形成共識,當前學界更側重于對具體領域,比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的理論建構。第二,由于社會法的發(fā)展程度以及各國法律傳統(tǒng)的不同,各國社會法的概念和體系存在較大差異。第三,各國社會法的概念和體系雖然存在差異,但也存在共同點??疾斓聡⒎▏腿毡旧鐣ǜ拍畹陌l(fā)展和變遷,社會法通常包含社會保障法等核心法律規(guī)范。正如德國學者指出的,德國之外的其他歐洲國家,往往將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置于社會法概念之下。因此,既要看到各國社會法概念和體系的差異性,也應把握社會法概念和范圍的共通性,扎根于本土國情和法律傳統(tǒng),構建自身的理論和制度。
(二)我國社會法概念和范圍的爭論
1.官方關于社會法概念和范圍的界定
2001年3月,李鵬委員長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指出,常委會根據(jù)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初步將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我國已經在這方面制定了勞動法和一批保障社會特殊群體權益的法律。該定義將社會法的范圍界定為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但從其表述看,也暗含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立法。這是我國立法部門首次對社會法概念的界定及其地位的確立。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于2003年指出,將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上述七個門類比較合適,同時將“社會法”解釋為:“規(guī)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相比之前的表述,將“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的立法也明確納入社會法的范圍,這是對社會法概念的微調。
2011年,國務院新聞辦發(fā)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繼續(xù)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概括為七大部門: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白皮書指出:“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可見,社會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七大部門法之一的地位和范圍是明確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的。
2.學界從理論上對社會法概念和范圍的界定
相對于官方對社會法概念和范圍比較一致的界定,學術界對社會法的概念和范圍存在不同看法。歸納起來,社會法概念主要有狹義、中義和廣義三種觀點。狹義的社會法理論認為,社會法主要指社會保障法,但也有學者認為社會法包含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中義的社會法理論與官方對社會法的界定基本一致,認為社會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以及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并從理論上作了闡釋。廣義的社會法理論認為,社會法指的是公法與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目前學界更多傾向于中義的社會法概念,即從作為法律體系組成部分的法律部門來把握社會法的地位,但在社會法的具體范圍上存在不同觀點。也有學者指出:“中義社會法是在研究對象與研究領域的意義上界定社會法,而廣義社會法則在研究方法上界定社會法,二者具有各自語境中的合理性?!笨梢?,學界存在對社會法采取一種更為包容和務實的觀點,強調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以及不同觀點之間的包容,不再執(zhí)著于提出一個新穎的概念或觀點。
3.結合立法實踐對社會法的學理概括
近些年,一些專家和學者緊密結合我國立法等實踐對社會法進行理論界定。例如,鄭功成認為:“中國的社會法應當以引領中國的社會建設與社會發(fā)展、切實保障與改善民生、維護特定群體的社會權益并推動新時代的社會治理走向現(xiàn)代化為基本出發(fā)點,主要包括勞動就業(yè)立法、社會保障立法、特定群體權益維護立法、社會治理立法等板塊?!边@一概念將社會法的范圍概括為四個領域,即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特定群體權益保護、社會治理。郭林茂認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法就是“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中與社會建設相關的立法,主要包括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xiàn)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方面的立法,以及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實現(xiàn)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方面的立法。具體包括社會事業(yè)、社會服務、社會就業(yè)、社會保障、社會組織、社區(qū)建設、社會保護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立法。上述對社會法概念的界定,根據(jù)我國的立法實踐對社會法的范圍進行了拓寬和更新。
我國的社會法概念和范圍不僅和德國、法國等國家存在差異,立法機關和學界以及不同學者之間對社會法概念和范圍的界定也存在差別。作為社會法知識體系的核心部分的概念和范圍,其界定應立足于我國的立法實踐,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有益經驗,進一步探索其確立的依據(jù),努力形成共識,以推動社會法的理論成熟和實踐進步。
四、我國社會法概念和體系的建構及其依據(jù)
(一)社會法概念和體系的建構應立足于立法實踐
理論來自于實踐。我國立法機關確立了社會法的部門法地位,社會法的概念和范圍的確立必須基于立法實踐。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我國加快社會立法,社會法立法取得了顯著成就。截至2024年10月,“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shù)據(jù)庫”中“法律”部分的“社會法”包含法律和決議41件,扣除同名的修正或修訂的法律之外,總共包含法律和決議28件,主要包含四個領域的立法。
在勞動就業(yè)領域共有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9件,包括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yè)促進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的決議》;在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領域共有法律5件,包括職業(yè)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軍人保險法、退役軍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在特殊群體權益保護領域共有法律10件,包括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法;在社會組織和慈善公益方面共有法律4件,包括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yè)捐贈法、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從上述立法進展可以看出,我國社會法的立法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我國基本建立了社會法的體系。我國在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特殊群體權益保護,以及社會組織和公益事業(yè)等方面的重要立法已出臺。社會法體系的建立得益于國家對社會建設尤其是民生保障的重視,也得益于社會法被確立為法律體系的七大部門之一,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10年專門成立社會法室等工作的推動。成立社會法室是我國推動社會法立法工作的重要舉措。
二是從國家立法機關對歸入社會法的法律看,社會法主要包括四個領域:勞動就業(yè)、社會保障、特殊群體權益保護以及社會組織和公益事業(yè)。這是我國社會法的主體內容,也是構建社會法概念和體系的現(xiàn)實法律基礎。
三是我國社會法的立法發(fā)展并不平衡??傮w上,我國勞動就業(yè)立法和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立法比較完善。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shù)據(jù)庫”28件屬于“社會法”的法律和決議中,勞動就業(yè)類的有9件,特殊群體權益保護類的有10件,在數(shù)量上明顯占優(yōu)。尤其在作為特殊群體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比較完善,如婦女權益立法,除了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有母嬰保健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未成年人保護除了未成年保護法,還有家庭教育促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比之下,社會保障領域的立法比較薄弱,除了軍人社會保障立法比較完善,尚缺社會救助、社會補償方面的立法。社會保障立法是社會法的核心內容,因此社會法體系建設任重道遠。
四是我國社會法具有較大的變動性,法律的修訂、修正較為頻繁。例如,工會法1992年制定,此后2001年、2009年、2021年修正;職業(yè)病防治法2001年制定,此后2011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修正;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制定,此后2006年修訂,2012年修正,2020年修訂,2024年修正;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制定,此后2005年、2018年修正,2022年修訂。
我國立法機關和學界對社會法的界定也應隨著社會法立法實踐的發(fā)展進行調整。從上述官方機構2001年到2011年對社會法界定的變化可以看出,其對社會法的概念也是持開放包容態(tài)度,并非一成不變的。立法機關對社會法的界定也主要是“根據(jù)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隨著立法機關立法工作的變化,尤其是法律規(guī)范的變化,社會法的概念和范圍也應當與時俱進。
(二)社會法概念和體系的建構應體現(xiàn)中國式現(xiàn)代化民生保障的制度體系任務
《決定》在第十一部分對“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作了全面部署,其中包括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就業(yè)優(yōu)先政策、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深化醫(yī)藥衛(wèi)生體制改革、健全人口發(fā)展支持和服務體系五個方面。這五方面既是民生保障的制度體系內容,也是構建社會法體系的重要依據(jù)。當然,“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內容豐富,不僅需要社會法的保障,也需要其他部門法的保障。
第一,“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包含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xié)調配套的制度體系,完善勞動者工資決定、合理增長、支付保障機制,完善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再分配調節(jié)機制。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對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重要作用?!稕Q定》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部分還專門提及“支持發(fā)展公益慈善事業(yè)”,公益慈善立法也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內容。第二,“完善就業(yè)優(yōu)先政策”主要依靠勞動法治的完善?!稕Q定》專門指出“支持和規(guī)范發(fā)展新就業(yè)形態(tài)”,“完善勞動關系協(xié)商協(xié)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第三,“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無疑需要依靠社會保障法治的完善。《決定》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部分還專門提及“健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制度。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婦女、兒童和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法律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第四,“深化醫(yī)療衛(wèi)生體制改革”離不開醫(yī)療保險和醫(yī)療救助等醫(y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深化醫(yī)療衛(wèi)生體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內容,《決定》專門提及“促進醫(yī)療、醫(yī)保、醫(yī)藥協(xié)同發(fā)展和治理”。第五,“健全人口發(fā)展支持和服務體系”離不開社會保障法以及兒童、婦女、老年人權益和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稕Q定》指出:“以應對老齡化、少子化為重點完善人口發(fā)展戰(zhàn)略,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促進人口高質量發(fā)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發(fā)展養(yǎng)老事業(yè)和養(yǎng)老產業(yè)政策機制?!币虼耍瑥摹敖∪U虾透纳泼裆贫润w系”所需的法律保障看,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公益慈善法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規(guī)范,這也是構建我國社會法體系的重要依據(jù)。
(三)我國社會法概念和體系的優(yōu)化
結合我國社會法現(xiàn)有法律規(guī)范,即主要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立法等內容,并根據(jù)《決定》提出的“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任務,官方機構對社會法的概念和范圍的已有界定,即“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可作適當調整,即將“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整合為“社會保障”,增加“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由此,社會法的概念可調整為:“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關系等的法律規(guī)范”。
目前,學界對擴大和完善社會法的調整對象已形成一定的共識。例如,有學者指出,社會法是有關勞動關系與保護、社會保障、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具有調整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特點。還有學者持類似的觀點,認為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七大部門法之一,社會法是規(guī)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們直接關系著民生福祉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中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社會公平正義。上述觀點都將社會組織的法律規(guī)范納入社會法的范圍。也有學者從立法分工的角度提出,我國社會法體系框架應該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第二部分為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第三部分為公益慈善和社會組織法??梢姡瑢⑸鐣ǖ恼{整范圍明確為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等是合適的。
1.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關系
學界一般認為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yōu)撫。從社會福利的具體內容看,其主要包括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婦女福利和殘疾人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立法的內容也有交叉。社會福利的內容或與社會保障有關,或與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有關,沒有必要單列,可歸入社會保障。而且,“社會福利”一詞概念寬泛,不易把握。
2.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立法的歸屬
“國家法律法規(guī)數(shù)據(jù)庫”將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立法納入社會法的范圍。從學理上看,此類立法應否納入社會法的范圍值得研究。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機構等主體通常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主要涉及組織法的內容,并以促進社會公益為主要宗旨,其相關立法難以歸入傳統(tǒng)的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領域。筆者認為,將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立法納入社會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慈善和社會保障存在緊密聯(lián)系:從英國、日本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起源看,早期的社會救助與慈善組織的慈善行為密切相關;如今,慈善事業(yè)也被作為社會保障包括社會救助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我國2014年國務院制定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就包含了“社會力量參與”,包括捐贈、提供志愿服務等內容。當然,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以及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側重于保護公民個人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與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立法主要規(guī)范組織的行為有所不同。
3.勞動法應否納入社會法
我國立法機關將勞動法納入社會法的范圍,但也有學者主張勞動法不屬于社會法。持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社會法和勞動法產生于不同的歷史時期,二者產生的社會基礎以及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等有所不同。社會法承擔矯正功能、保護公益和扶助弱者,主要通過對社會公共組織設定權利和義務,來發(fā)揮具體職能;勞動法主要對勞資雙方的勞動關系予以規(guī)制,還談不到矯正;同時,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只是相對的弱勢群體,而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是絕對意義上的弱勢群體。還有學者認為,作為一種經濟權利,勞動權是經濟民主而非經濟自由的體現(xiàn),與旨在促進個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安全有很大不同,因此將勞動法排除在社會法之外。
勞動法和社會法二者關系極為緊密,難以在制度上截然分開。勞動法起源于19世紀初期歐洲的“工廠立法”?!肮S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對勞動者提供了保護,這些立法的通過與工人階級長期的斗爭有關,是工人為了維護自身的生存權利而進行權利斗爭的結果。從社會保障法的起源看,英國最早的《濟貧法》為貧民發(fā)放救濟,其主要目的也是為了保護貧民的生存權利。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建立的現(xiàn)代社會保障制度,就是主要針對工人而建立起來的工傷、失業(yè)、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產生的根源上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具有相似的背景和立法宗旨,二者均是為了保護工人或貧民的生存權。從調整內容看,工人的社會保險問題既是勞動法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保障法的重要內容。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在調整內容上存在很大交叉,在調整機制上有很大相似性,二者難以截然分開。
從更宏觀的意義上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尤其是社會保險法存在相互替代和相互配合的顯著功能。例如,勞動法上的經濟補償制度和失業(yè)保險制度密切相關,經濟補償?shù)闹贫仍O計必須考慮與失業(yè)保險的銜接;就業(yè)促進和失業(yè)(就業(yè))保險既是勞動法的內容,也是社會保險法的內容。勞動法如果提高勞動保護強度(如提高解雇難度),則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空間較?。幌喾?,如果勞動法降低勞動保護強度(如降低解雇難度),則相應的社會保險尤其是失業(yè)保險就應及時跟上。又如,隨著數(shù)字技術的發(fā)展,各種靈活就業(yè)方式層出不窮,很多新型用工方式當事人之間難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此時勞動法的作用空間有限,社會保險法就應當發(fā)揮更大作用,為當事人在缺乏勞動關系的背景下提供社會保險的保護,包括職業(yè)傷害保障、失業(yè)和養(yǎng)老保險等。德國學者指出,在數(shù)字化勞動世界,首先需要達成一個基本共識:依賴自身勞動來維持生計的每一個勞務提供者,都應獲得能夠抵御重大生活風險(事故、疾病、失業(yè)、護理需求、老年、死亡)的保障,而這并不取決于具體的合同形式。換言之,當勞動法的作用受限時,社會保險法應該及時補位,彌補勞動法的缺陷。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同質性大于異質性,二者的共性大于個性,二者都可以而且應當歸屬于具有更大包容性的社會法概念之中。上文也提及在歐洲國家,除了德國之外,通常將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納入社會法的概念之中。即便在德國,早期社會法的概念也包括社會保障法和勞動法。甚至如今也有學者認為社會法包含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有德國學者強調,可以把社會法理解為消除社會不公平現(xiàn)象和促進平等待遇的法律,內容覆蓋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租房補助法,其主要特征是在原來私有權利上增加了公法管理內容。因此,將勞動法納入社會法更具合理性。
(四)社會法體系的開放性
由于社會法語義寬泛,加上各國社會政策和法律傳統(tǒng)存在差異,各國社會法的體系呈現(xiàn)出差異性和開放性。
第一,社會法和國家的社會問題、社會政策和社會目標關系密切,其調整對象和體系結構具有強烈的本土色彩。例如,德國和法國的社會法體系存在很大不同;日本近年來不再熱衷于構建社會法的體系,而轉向具體領域的理論建構。社會法應根據(jù)本國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社會政策目標等構建自身的概念和體系,不必照搬照抄他國的做法。
第二,由于各國法律傳統(tǒng)不同,社會法的體系表述呈現(xiàn)出較大的差異性。比如,德國的社會法體系中不包含勞動法,主要原因是勞動法在德國被視為私法,德國民法典中甚至還包含了關于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而在我國,由于勞動法并非傳統(tǒng)的民法領域,加上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關系密切,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作為典型的社會法組成部分??梢姡町惖脑斐膳c各國對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其性質有關。
第三,社會法的體系具有相當?shù)膹椥浴R缘聡鵀槔?,德國雖然編纂了《社會法典》,社會法主要包含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補償、社會促進四大板塊,但社會法的范圍和體系仍具有相當?shù)拈_放性。德國《社會法典》及其社會法體系有兩點值得關注:一是《社會法典》本身是開放的,其內容和社會法的體系并不完全相同。如上所述,社會法編纂成《社會法典》的工作尚未完成,許多事項仍有待《社會法典》規(guī)范。然而,《社會法典》第一編第68條規(guī)定了所有屬于社會法的法律,即使其內容目前尚未被納入《社會法典》,包括《聯(lián)邦教育促進法》《住宅津貼法》和《贍養(yǎng)費預付法》。換言之,社會法的內容未必都要納入《社會法典》之中,社會法的法典化也是一個體系不斷擴大和優(yōu)化的過程。二是一些“非社會法”的法律和社會法關系密切,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也屬于社會法。在德國,貫穿于各個給付體系以及個別生活領域的反歧視法,盡管其主要規(guī)范的是橫向的法律關系,仍通過歐盟社會政策發(fā)展成了一個獨立但屬于社會法的法領域。另外,其他法領域也可能追求社會法的功能。這些相關的具有功能等價性的規(guī)則不屬于社會法,但是當呈現(xiàn)與分析社會國任務之實現(xiàn)時,卻不能不考察這些規(guī)則,這些社會性制度尤其包括家庭以及勞動關系。這些沒有被納入《社會法典》,甚至在社會法體系之外的法律規(guī)范也追求社會法的功能,并且與社會法的關系密切。
第四,對社會法體系的把握,應注重其實質內容。雖然社會法的體系表述呈現(xiàn)出較大的差異性,但如果仔細觀察,會發(fā)現(xiàn)各國社會法的體系在實質內容上仍具有很多共性。例如,德國社會法的主體是社會保障法,并不包含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但其《社會法典》第八編和第九編包含了兒童和青少年福利、殘疾人康復和參與的內容。這些內容便是我國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中關于兒童、殘疾人權利和福利的重要內容。此外,在德國乃至歐洲,由于強調性別平等和反年齡歧視原則,通常并沒有關于婦女、老年人的單獨立法,有關老年人的立法主要體現(xiàn)在養(yǎng)老保險、長期照護保險等社會保險法之中。德國《社會法典》雖然主要是社會保障的內容,但實際上大致相當于我國社會保障法和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的內容??梢?,在社會法的體系上,我國和德國亦有相通之處。不能僅從德國《社會法典》本身的形式表述來把握社會法的體系,而應考察其實質內容及其背景。只有這樣才能科學把握社會法本身應有的體系及其規(guī)律,尋找各國社會法體系的共性。
五、社會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則
對社會法概念的界定除了從調整對象和范圍展開,還應當對社會法特征和原則等特質進行提煉。通過對社會法特征和原則的描述,才能更好把握社會法的獨特價值和功能及其與其他部門法的差別。
(一)社會法的基本特征
根據(jù)筆者對社會法范圍的界定,尤其以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和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為主要考察對象,從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價值目標看,社會法具有如下特征,這些特征也是社會法區(qū)別于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志。
第一,調整對象屬于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純粹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依靠傳統(tǒng)的民法調整,社會法主要調整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例如,勞動法調整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雙方存在從屬性,在地位和實力上存在較大差異;社會保障法主要調整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的關系,不管是國家和單位或個人,還是單位和個人均不是純粹的平等關系;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法主要規(guī)范政府、社會和相關主體(雇主、學校)對兒童、老年人、婦女、殘疾人等的保護義務,彼此之間也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而且,社會法的調整對象和體系具有一定的開放性,應根據(jù)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目標,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務,結合社會法的價值目標與時俱進確立社會法的調整對象。社會法的調整對象既不能封閉僵化,也不能無所不包,其調整范圍應具有共同的價值目標和緊密的邏輯關系。
第二,調整機制涉及國家介入和政府給付。社會法調整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需要國家的介入。國家介入的方式多樣,比如制定強制的勞動標準,進行檢查監(jiān)督(勞動監(jiān)察、社會保險監(jiān)督)等。此外,國家承擔直接的給付義務,例如社會保險給付、社會救助給付,等等。國家的給付義務成為社會法尤其社會保障法的一個顯著標志。德國學者曾指出,德國社會法的核心就是社會給付法。就我國而言,中國式現(xiàn)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xiàn)代化,更需要充分發(fā)揮社會法在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國家應履行適當?shù)慕o付義務。應通過完善制度規(guī)則充分發(fā)揮勞動法在推動初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公平中的重要作用;發(fā)揮社會保險法和社會救助法在第二次分配公平,以及慈善法和社會組織法在第三次分配公平中的作用,充分體現(xiàn)社會法在三次分配協(xié)調配套的制度體系構建中的獨特作用。
第三,社會法著眼于保護社會整體利益,保障人的生存和發(fā)展的權利。社會法產生于解決社會問題,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人的生存和發(fā)展。因此,社會法具有整體的社會觀,目標在于促進社會穩(wěn)定、實現(xiàn)社會公平和推動可持續(xù)發(fā)展。社會法保護社會群體的利益,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包括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婦女,貧困者、失業(yè)者等弱勢或困難群體的利益。我國2011年發(fā)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指出:社會法“遵循公平和諧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通過國家和社會積極履行責任,對勞動者、失業(yè)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梢?,我國社會法是以為勞動者及其他群體提供權利保障為主旨。尤其是我國要實現(xiàn)“中國14億多人口整體邁入現(xiàn)代化”,應關注社會不同群體的需求,為其生存和發(fā)展并邁入現(xiàn)代化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同時,社會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并不停留在抽象層面上,而是通過對個體權利和利益的具體保護實現(xiàn)其目標和價值。例如,勞動法規(guī)定了勞動者的各類具體權利;社會保障法規(guī)定社會保險參保人、社會救助申請人、受救助者等的權益;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了個人的各類具體權利以及國家和社會的義務。通過這些制度,使社會法得以關照到每個具體的個人,為符合條件的個體提供應有的保護,保障其生存和發(fā)展的權利。尤其是《決定》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中指出,“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推動人的全面發(fā)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我國社會法在保障公民生存權的同時,更應聚焦于保護公民的發(fā)展權利,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推動人的全面發(fā)展。
(二)社會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jù)上述特點,社會法在具體的調整機制上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國家保障。社會法強調國家的介入和保障,政府應承擔起相應的監(jiān)督、監(jiān)管和給付義務。一些國家在憲法中規(guī)定了國家對社會成員的幫助和照顧義務。例如,我國憲法第42條、第45條第1款規(guī)定了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義務以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傾斜保護。社會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社會法應貫徹傾斜保護原則,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例如,在勞動法領域,對勞動者給予傾斜保護:勞動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而雇主使用服務期條款則受到嚴格限制;雇主解雇雇員需要具備嚴格條件和程序,而雇員離職通常只須提前通知即可。這是基于雙方地位和實力非均衡而作出的制度安排,體現(xiàn)了勞動法的特殊立法價值。
第三,社會連帶。社會連帶是社會法制度和規(guī)則的一個重要特點,強調相關主體相互配合、相互幫助、共擔風險、共擔責任。這一原則在社會保險法中體現(xiàn)得最為充分。社會保險法中雇主和雇員共同繳費,共擔風險,充分體現(xiàn)了社會連帶的思想。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強調個人、家庭、社會和相關機構的分工協(xié)作也體現(xiàn)了社會連帶的理念。社會法的目標價值單靠個人無法實現(xiàn),必須依賴于各個機構和社會成員相互之間的合作協(xié)助,方能實現(xiàn)立法目的。
第四,自我責任。雖然社會法強調國家責任和國家保障義務,但社會法最終以保護具體的個人權利和利益為其依歸,因此,社會法必須體現(xiàn)尊重個人自由和平等原則。國家的保障義務應以促進個人的平等和自由為目的。正如德國前聯(lián)邦勞動和社會部長羅伯特·布魯姆所言:“自由和社會保障是同胞姊妹,沒有社會保障,個人就沒有安全感,談何自由?!边@也是當下社會法的重要理念。自由和平等的價值理念也意味著個人并不只是被動的保護對象,個人不得完全依賴于國家保障,也負有自我責任。個人在國家的支持和保障下,應享有自由并負有自我責任。
上述四項原則是社會法的基本原則:國家保障是社會法的基礎,沒有國家保障,社會法就無從產生和發(fā)揮作用;傾斜保護是社會法基于其主體的不平等性而采取的特殊調整方式;社會連帶體現(xiàn)社會法各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體現(xiàn)社會整體和個體的關系;自我責任體現(xiàn)了作為社會法主體的個人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以及社會法對自由平等理念的追求。有德國學者也概括了社會法的特殊性,即社會法的實質內容體現(xiàn)四項原則:安全原則,即社會給付應該提供支持或保護;團結(連帶)原則;自我責任原則,其與個人自主密切相關;保護有效性原則,強調程序保障和權利救濟。除了第四項原則屬于程序性原則之外,其前三項原則和本文概括的原則相當。由于傾斜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勞動法領域,而德國的社會法只包括社會保障法,不包括勞動法,因此,其沒有提及傾斜保護原則。當然,德國學者指出的社會法的保護有效性原則,即程序保障和權利救濟亦有重要價值,尤其是社會法的社會給付涉及給付條件、給付機構和給付對象等復雜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完善的程序保障和權利救濟渠道尤為重要。
綜上,結合社會法的調整對象,為揭示其獨特價值和功能,可將社會法界定為: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社會組織和公益慈善關系等,需要國家介入或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護公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為主要目的的法律部門。這一定義包括了社會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價值功能,比較全面反映了我國社會法的現(xiàn)實狀態(tài)以及中國式現(xiàn)代化對社會法提出的要求。
六、結語
社會法是現(xiàn)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現(xiàn)代化本身的重要內容。社會法承載著化解社會風險和社會矛盾,推動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功能,同時也是建設福利國家、保護公民社會權利的重要法律部門。社會法概念和體系的建構是構建中國自主社會法學知識體系的基礎內容,立法機構和學界應加強溝通對話,推動社會法概念和體系的與時俱進。建構社會法的概念和體系應立足于我國社會法的立法實踐,更好滿足中國式現(xiàn)代化對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的法律需求,并體現(xiàn)社會法的獨特價值和基本原則。當前,學界應努力凝聚共識,彰顯社會法在中國式現(xiàn)代化進程中的特殊作用,使社會法的部門法地位及其價值功能得到普遍認可,進而推動社會法的立法完善和理論成熟。
作者:謝增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
來源:《比較法研究》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