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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路怒癥”司機下車當街打人,處理結果來了......

【說法】“路怒癥”司機下車當街打人,處理結果來了......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1-06-11 瀏覽:4796 次
轎車

滴滴滴...”你會不會開車?。?/span>

我就是這樣的路線,怎么了啊!

電瓶車


胡亂變線、強行超車、闖黃燈、罵粗口……

不少司機在面對糟糕的交通狀況時

都曾經(jīng)有過上述的表現(xiàn),

對此,專家稱之為"路怒癥"。


“路怒癥”在很多駕駛員身上都存在,

稍有不如意便“怒”從心生,

千萬別拿它不當回事,


當有些司機被“路怒癥”控制時,

狹路相逢“勇”者勝便成了他們的執(zhí)念,

而這種“勇”也讓小情緒成大代價,

最終為自己的“路怒癥”買單。




5月25日,溫州市龍港法院一審宣判一起因“路怒癥”引發(fā)的故意傷害案,司機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情回顧

2020年11月16日23時許,被告人吳憤怒(化名)駕駛貨車途徑龍港市華某路路段時,鳴笛示意前方駕駛電瓶車的被害人錢不讓(化名)讓行,鳴笛示意無果后,出于氣憤,被告人吳憤怒駕駛貨車緊跟被害人錢不讓至龍港市李某村村委會附近,隨后下車將被害人錢不讓拽至地上對其拳打腳踢。


經(jīng)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被害人錢不讓傷致左側第6、7肋骨骨折及骨折后改變,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之規(guī)定,被害人錢不讓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憤怒與被害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錢不讓4800元。


龍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憤怒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憤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吳憤怒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依法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說法

隨著城市車輛的持續(xù)增加,車多路堵,難免給交通帶來了不小的壓力,司機駕駛時精神也往往處于高度緊張、集中的狀態(tài),駕駛的疲勞感慢慢轉(zhuǎn)移到心理上出現(xiàn)焦慮、憤怒的情緒,表現(xiàn)為“路怒癥”。普法君提醒,司機在駕車過程中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路況不好時要保持良好的心態(tài),樹立安全第一的駕駛理念。路堵心不堵,謹慎駕駛,文明出行,莫讓“路怒癥”釀成大禍。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