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法院對共同債務的處理作出了判決,判決由其中一方償還的債務,另一方代為清償后,如何主張權利救濟?近日如東縣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涉及代償債務的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
張某和李某原來是夫妻關系,二人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經(jīng)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離婚時,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償還方式作出了判決,其中涉及一筆債權人為王五的20000元借款,這筆債務判決由李某償還。此后兩年時間里,李某一直沒有主動償還這筆債務。于是,債權人王五將張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還這筆錢。因該債務原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判決支持了王五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張某也主動履行了義務,償還了王五20000元。此后,張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院,向李某追償這20000元。
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案涉20000元系夫妻共同債務,但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由李某償還,債權人王五基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屬性向張某主張并實現(xiàn)權利后,張某可依據(jù)離婚判決書向李某追償。據(jù)此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
夫妻離婚時關于共同債務的協(xié)議或判決,相對債權人而言只是一種內(nèi)部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發(fā)生轉(zhuǎn)移,債權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擔清償責任。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代為履行清償責任后,可依據(jù)離婚協(xié)議或生效法律文書向?qū)Ψ阶穬敗?/span>
來源:如東縣人民法院 顧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