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和保證將來人民法院生效的
裁判文書得以執(zhí)行
然而,被申請人的股票
在財產保全期間股價下跌
申請人該不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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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明因與何某民的居間合同產生糾紛,向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何某民支付中介費100000元。
在該案一審審理過程中,法院根據黃某明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凍結了何某民部分財產,在具體采取的保全措施中,除凍結部分銀行賬戶外,還通過網絡查控凍結了何某民36000股某交通的股票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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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第二筆轉讓款未支付,故第二筆中介費支付條件未成就為由駁回了黃某明的訴訟請求。黃某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何某民主張上述凍結股票賬戶的保全措施致使其無法進行某交通股票的交易,在保全措施解封時該支股票的交易價格低于其購入時的價格,故其向黃埔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黃某明賠償因申請財產保全導致何某民產生的股票損失 131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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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判決駁回原告何某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 秦智勇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 黃某明提起訴訟財產保全是否存在錯誤以及上述訴訟財產保全措施與何某民的股票損失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提出訴訟財產保全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
02
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屬侵權責任糾紛中的一類,法律并未規(guī)定該類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故其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只有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屬于申請有錯誤,不可簡單地理解為訴訟請求未獲得支持即為訴訟保全申請錯誤。
而本案中,黃某明基于其與何某民之間的居間合同糾紛提起訴訟,雙方之間的居間合同真實有效、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在該案審理查明中已確認何某民欠付黃某明中介費,僅因中介費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故黃某明的訴請未獲支持,黃某明并非是在明知或應當知道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的情況下提起的訴訟,其主觀上并不存在對于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錯誤。
03
至于股票損失與訴訟保全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首先,根據何某民提交的《股票賬戶資金對賬單》可見,在2019年10月14日之后,何某民對某交通股票進行了多次的買入和賣出操作,但賣出的價格均低于2019年10月14日買入的價格3.12元。
且根據某交通股票價格走勢圖顯示 2019 年10月14日之后該股票價格整體呈下降走勢,上述股票價格的波動與訴訟財產保全查封股票份額并無因果關系;
其次,股票的特征決定了其風險無法預見,股票交易獲利與否與持有人的具體操作有著重大關系,獲利和虧損均具有投機性和偶然性,以股票一段時期的價格波動來認定黃某明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行為侵害了何某民的權益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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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應當承擔訴訟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應當從申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客觀是否有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二者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進行認定。
申請人不得濫用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尤其是涉及虛構事實提起訴訟后提起的虛假保全措施、故意超額提出財產保全措施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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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相關內容在《民法典》中進行了規(guī)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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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黃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