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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辦法(最新版)

印章管理辦法(最新版)

來源:人力資源雜貨店 發(fā)布時間: 2023-11-24 瀏覽:4583 次

印章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規(guī)范管理,確保印章使用安全,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印章”,是指以公司名義刻制,能體現(xiàn)公司經(jīng)營管理活動職權,需要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所有印章。

第三條 公司集團綜合辦公室在公司董事長的授權下,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以及對各經(jīng)營公司公章、合同章、部門印章進行監(jiān)管。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科技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達50%以上,或未達到50%,通過協(xié)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各經(jīng)營公司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如有需要,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并向**科技集團綜合辦公室審核報備。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五條 公司印章的刻制工作由集團綜合辦公室負責實施。公司各部門及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應向公司集團綜合辦公室提交刻章申請流程,注明刻章理由、內容,并由部門負責人及總經(jīng)理審批同意。印章因銷毀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按上述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六條 集團綜合辦公室審查刻章申請流程后,提出刻章意見,并報公司董事長審批。公司董事長審批同意后,由集團綜合辦公室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印章的刻制。集團綜合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印章的刻制工作。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七條 為方便公司印章日常使用,確保公司印章使用安全和公司權益免受損害,公司實施印章管理授權責任制度,對印章進行日常管理。

第八條 集團綜合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印章管理授權手續(xù)的辦理工作及其他印章管理協(xié)調工作。

第九條 簽訂印章管理授權責任書后,印章管理責任由責任書簽訂人承擔;印章收回后,收回的印章由集團綜合辦公室留存,涉及銷毀的印章,由綜合辦公室指定人員和公司指定印章銷毀監(jiān)督人共同進行銷毀,并簽字確認存檔。

第十條 經(jīng)公司董事長授權后,公司名稱印章由集團綜合辦公室指定專人進行日常管理,財務專用章、董事會印章、監(jiān)事印章以及各部門印章按照各部門職能劃入相關部門管理。

第十一條 其他無法明確具體管理部門或暫時不便由相關部門、公司管理的印章,經(jīng)由公司董事長授權后,由集團綜合辦公室代管。

第十二條 劃入集團各部門管理的印章,原則上應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管理。如委托部門員工管理印章,用印須得到部門負責人同意。部門負責人與印章的實際管理人共同簽署印章管理授權責任書,共同承擔印章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印章管理責任人應將印章存放在保險柜中或是鎖具良好、能夠有效起到防盜作用的文件柜中。

第十四條 印章管理人因工作調整需辦理印章交接的,相關部門負責人應通知公司集團綜合辦公室對印章交接進行監(jiān)督,并同時辦理印章委托授權責任變更工作。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五條 公司實施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印章管理人應健全印章使用審批手續(xù),對印章使用記錄逐項登記。印章使用登記應至少注明使用時間、用途、份數(shù)、經(jīng)手人,以及相關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十六條 公章日常用印,經(jīng)OA或線下審批程序通過后方可用印。對不按規(guī)定用印的,有權拒絕用印。公司的一般性證明、介紹信及其他不涉及公司政治、經(jīng)濟利益的日常辦公文書如需使用公司名稱印章,也需走印章使用申請流程。

第十七條 公司以下重大經(jīng)濟活動文書用印,必須取得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審批:

(一)簽署重大合同、投資新項目、重大技術改造決策所涉金額超過100萬人民幣(含100萬人民幣);

(二)購置或處理固定資產(chǎn)所涉金額超過100萬人民幣(含100萬人民幣)

(三)改變經(jīng)營方案;

(四)變更工商登記內容;

(五)設置或撤銷分支機構及駐外地辦事機構;

(六)向公司以外機構或個人出借資金、提供擔保、抵押或其他財務承擔;

(七)向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借入資金;

(八)超過日常經(jīng)營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各專用章只能應用于其對應的專項業(yè)務領域,不得超出業(yè)務領域范圍。

第十九條 已批準的文件需再次用印的,在出示已蓋章的文件后可省去再次審批的手續(xù),但印章管理人仍需將文件名稱、份數(shù)以及經(jīng)手人姓名等資料進行登記備查。已批準的文件需再次用印,但文件內容有所修改,需重新履行審批手續(xù),印章管理人應將前流程刪除。

第二十條 印章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外出使用,非攜帶外出不可時,應辦理印章外借審批手續(xù),并由印章管理人陪同用印部門攜章外出并用印。因客觀原因導致印章管理人無法陪同用印部門攜章外出并用印的,印章外出期間實際使用人應簽署印章管理臨時授權責任書,并根據(jù)責任內容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章 印章作廢

第二十一條 印章遺失、被盜后,印章管理人應立即向集團綜合辦公室書面報告,集團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應立即向董事長、總經(jīng)理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因機構調整將部門合并或撤銷,有關印章自調整之日起作廢,統(tǒng)一上交集團綜合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印章因毀損不能正常使用需重新刻制時,印章管理人應重新提交刻章申請流程,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在領用新印章的同時將毀損印章交回至武漢運營中心綜合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作廢印章由集團綜合辦公室書面報告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經(jīng)批準后交公司綜合辦公室留存或銷毀。印章銷毀須兩人監(jiān)銷,徹底粉碎。監(jiān)銷人應簽署銷毀證明,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集團綜合辦公室制定,解釋、修訂、廢止權在集團綜合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印發(fā)《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編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