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氏縣法院
翻山越嶺也要把案件執(zhí)行
近日,盧氏法院執(zhí)行干警不辭辛苦,翻山越嶺,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尋找,成功找到在山里勞作的被執(zhí)行人,一起民事糾紛就此執(zhí)結。
2019年陰某計劃購買吳某楊樹,于是將30000元預付給吳某,后因計劃有變,雙方沒有達成買賣協(xié)議,經中間人說和,吳某同意退還陰某28000元,但錢已被吳某用掉,于是向陰某出具借條一張,一直到2022年吳某只償還了陰某10000元。陰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兩人達成一致,吳某于2023年3月31日前償還陰某欠款18000元,如有違反則自愿給付違約金1000元,過了約定還款期限,吳某仍未還款,無奈陰某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執(zhí)行干警通過電話聯系吳某,其表示沒錢償還,隨后又通知吳某到法院商議欠款的履行辦法,但其不僅未到法院,還失聯了。為切實維護申請執(zhí)行人的合法權益,執(zhí)行干警決不放棄,找到吳某的戶籍所在地,得知吳某在某鄉(xiāng)某村承包了土地,在那邊生活。執(zhí)行干警二話不說驅車前往,山路蜿蜒,藍天白云襯得景色正好,他們卻無心觀景。到達某村后,吳某卻已在山上的地里勞作,下過雨的上山路甚是泥濘,執(zhí)行干警果斷步行,再次踏上尋找之路,在荒無的山區(qū)田間找人并沒有想象中的容易,他們翻山越嶺,腳踩泥濘,經過1個多小時的尋找,終于在田里找到了被執(zhí)行人吳某。
執(zhí)行干警擦了擦頭上的汗,便上前向被執(zhí)行人釋法明理。但被執(zhí)行人態(tài)度強硬,拒不履行義務,執(zhí)行干警果斷決定對其采取強制拘留措施。在拘留程序進行中,被執(zhí)行人家人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立即放低姿態(tài),表示愿意積極配合執(zhí)行工作,當天便通過微信支付了全部執(zhí)行款。
靈寶市法院
院長擔任審判長
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
“現在開庭!”隨著法槌敲響,11月29日,靈寶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梁森林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幼兒園訴靈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一案,靈寶市市場監(jiān)管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朝博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2022年9月28日,靈寶市市場監(jiān)管局委托檢測公司對某幼兒園食用的長豆角進行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靈寶市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該幼兒園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長豆角,未索要長豆角的合格證明文件,餐飲服務經營單位食品采購驗收臺賬記錄中缺少供貨者的地址,記錄內容不完全,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該幼兒園對靈寶市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認可,故向靈寶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保證庭審程序規(guī)范高效,充分查清案件事實,梁森林院長在開庭前審閱了全部卷宗材料,組織合議庭認真分析研判,精準歸納案件爭議焦點。
庭審中,審判長組織法庭調查、舉證和質證,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進行全面審查,并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訟權利。該幼兒園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行政處罰程序、適用法律依據均無異議,也認識到在經營過程中未盡檢驗職責,以其系初犯,請求減少行政處罰金額。經法院主持,靈寶市市場監(jiān)管局變更處罰金額,幼兒園撤回起訴,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庭后,靈寶法院、靈寶市市場監(jiān)管局進行了座談。最終,兩機關達成了定期對疑難法律問題交流研討、共同宣傳發(fā)布市場監(jiān)管類典型案例、推動同類問題同類處理等三方面長效機制,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行政執(zhí)法決定、每一起司法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靈寶市檢察院
同一份樣品出具的三份檢測報告
緣何差距這么大?
專業(yè)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和價格認定結論書是刑事案件中的鑒定類證據,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近日,靈寶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一起盜竊礦粉案件中,面對出入較大的三份檢測報告和價格認定書,檢察官查微析疑,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出具檢測報告,準確認定盜竊價值,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十萬余元,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23年6月,廈門某公司委托中儲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公司)將60車左右銅精礦從浙江省運輸到靈寶市某冶煉公司。7月5日,杜某某通過“運滿滿”貨運網獲取該信息后和中儲公司通過微信簽訂運輸合約承運其中兩車貨物。7月6日杜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處理)和董某某輪換駕駛兩輛貨車在浙江裝運2車銅精礦(共凈重72.18噸)運往靈寶市,中途下高速在謝某某提前準備的一車間內將銅精礦盜換后運到靈寶,在進廠交貨前檢測時發(fā)現該兩車銅精礦品位與裝車前相差較大,中儲公司人員報警。杜某某將盜換下來的銅精礦銷贓得贓款35800元。
“你好,我是杜某某盜竊案件的受害人,我要求對礦粉的品位進行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出具的68000余元價格認定,我們不服,理由是........”。10月23日,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還未審查,承辦檢察官就接到了這個電話。檢察官下意識地認為這又是一個難纏的受害人。但是當他審閱卷宗的時候發(fā)現,卷中有三個機構出具的礦粉品位檢測報告,數值都不一樣,而且公安機關委托的檢測機構檢測出的品位數值和其他兩個相差較大,同一個礦粉樣品有五個品位數值,那是不是用平均值呢?帶著這些疑問,他請教了做礦粉化驗的朋友,朋友告訴他礦粉化驗偏差不能超出規(guī)定范圍,礦粉價值計算有固定的公式。若是如此,那礦粉品位會不會真的出錯了呢?那價格認定結論書中的價格是怎么計算出來的呢?最為重要的是礦粉這種特殊物質,一個品位差會導致價值相差近萬元。
為慎重起見,檢察官進行了自行補充偵查,她詢問了某冶煉廠采購科的員工,弄清楚了礦粉價值的計算要依據購銷合同,詢問了某化驗室的工程師,弄清楚了卷中的檢測報告中所依據的檢測方法錯誤,于是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終檢測機構承認其采用礦石的檢測方法進行礦粉的檢測,愿意重新出具檢測報告。同時受害人從廈門和鄭州趕來分別提供了購銷合同和運輸合同,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歷時一天時間,確定了計算公式,核定了品位、水分、重量等近二十個數值,最終重新計算出盜竊價值為109301.312 元,該價值得到雙方的認可。11月24日,該案依法提起公訴。
(來源:盧氏法院、靈寶法院、靈寶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