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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交通事故后,協助受害人籌集的救助款能抵扣賠償嗎?

【以案釋法】交通事故后,協助受害人籌集的救助款能抵扣賠償嗎?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3-08-08 瀏覽:436 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

馮某免費搭乘袁某駕駛的轎車

一同前往工作地點

高速公路上因袁某制動不當方向失控

車輛撞上公路右側隔離護欄

造成馮某受傷、袁某車輛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

袁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

馮某無責任


 后馮某因傷住院花費醫(yī)療費14.8萬元

期間袁某墊付2.88萬元

并幫馮某聯系某社會救助平臺

協助籌集救助款2.48萬元

出院后馮某多次要求袁某

賠償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

雙方因2.48萬元救助款

應否抵扣賠償爭執(zhí)不下


馮某遂訴至商丘市梁園區(qū)法院

要求袁某賠償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14.8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

“行為人因過錯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

馮某搭乘袁某駕駛的轎車

因袁某操作失當發(fā)生交通事故

造成馮某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

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馮某無責任

故袁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鑒于馮某系免費搭乘

且事故發(fā)生時未系安全帶

依法應減輕袁某的賠償責任

綜合案情和事故責任

酌定對因事故造成的損失

袁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馮某自擔30%的損失 


關于賠償應否扣除救助款的問題

因該救助款是社會愛心人士

對馮某的救助捐款

系社會大眾通過社會救助平臺

對馮某的捐贈行為

與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中的侵權關系

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

馮某從社會中獲得捐贈

不應減少袁某侵權的賠償責任

且該款項數額并未超出

馮某應自擔的醫(yī)療費部分

故袁某主張用救助款抵扣部分賠償

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袁某在馮某住院期間

已墊付醫(yī)藥費2.88萬元應予扣除

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guī)定

判決袁某賠償馮某醫(yī)療費7.48萬元 


法官提醒

社會救助類的公益籌款平臺

建立的初衷是聚集社會力量

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

弘揚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

幫助那些不幸的個人或困難群體

使其能夠走出困境

慈善救助的目的是幫助弱者

而非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來源: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