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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免費搭乘者中途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咋擔責?

【以案釋法】免費搭乘者中途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咋擔責?

來源:豫法陽光 發(fā)布時間: 2023-07-13 瀏覽:5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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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陳某駕私家車載著妻子謝某回家

朋友胡某及妻子李某和同鄉(xiāng)張某

一同免費乘車


返鄉(xiāng)途中

陳某將車輛交由張某駕駛

張某因駕車變更車道

與郭某駕駛車輛發(fā)生剮蹭

致使所駕車輛

撞擊高速公路中央隔離護欄

造成李某死亡、謝某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

張某的行為違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關于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超過有效期

不得駕駛機動車及

變更車道的機動車

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

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等規(guī)定

負事故全部責任


后李某家人將張某和陳某

一并訴至河南省魯山縣法院

訴請二被告賠償

各項經濟損失共9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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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

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

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

違規(guī)變道發(fā)生交通事故

造成乘車人李某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

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陳某將車輛交由張某駕駛

未檢查張某駕駛證已過期

未盡到審慎的安全注意義務

存在過失

因此對李某家人的損失

在張某承擔主要責任的同時

陳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另陳某夫婦讓胡某夫婦及張某

結伙搭車回鄉(xiāng)

目的是為了減少各方回家的費用

應認定為好意同乘關系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

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等規(guī)定

應減輕張某、陳某的賠償責任

根據事故責任比例

法院酌定

張某承擔60%賠償責任

陳某承擔20%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庭審調查等情況

法院確認李某家人

各項損失為84.6萬元

依法判決張某賠償50.76萬元

陳某賠償16.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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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冬冬 

魯山縣法院中湯法庭一級法官

好意同乘是指

行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

允許他人免費搭乘

自己車輛的行為

其本質是善意施惠

體現了助人為樂

互幫互助的傳統(tǒng)美德

弘揚了和諧、友善的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意同乘

雖然值得提倡和鼓勵

但無論是駕駛人還是乘車人

都應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對于乘車人而言

還應當確認駕駛人的駕駛情況

是否安全可靠再進行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