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因一起合同糾紛案敗訴
其以42萬元價格購買的一處房產(chǎn)
2019年7月被法院依法查封
后王某一直未履行法院判決的
28萬元還款義務
并擅自將名下查封房產(chǎn)
以70萬元價格出售給李某
2021年4月
法院對查封房屋張貼了封條
李某得知相關情況后
將王某訴至河南省鹿邑縣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
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
王某涉嫌非法處置查封財產(chǎn)罪
駁回李某起訴
并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后王某被公訴機關
以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chǎn)罪
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王某明知其財產(chǎn)被司法機關
查封的情況下仍變賣
情節(jié)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
非法處置查封財產(chǎn)罪
綜合其犯罪事實、自首情節(jié)
及自愿認罪認罰等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等規(guī)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朱光 鹿邑縣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財產(chǎn)非經(jīng)法院判決和裁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擅自處置
本案王某明知財產(chǎn)被查封的情況下仍擅自變賣不僅侵害了申請人和購買人合法權益還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必將受到法律懲處
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規(guī)定不能隨意處置法院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
(來源: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