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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定金”與“訂金”差別在哪?

【以案釋法】“定金”與“訂金”差別在哪?

來源: 豫法陽光 發(fā)布時間: 2023-06-08 瀏覽:1011 次


1

“定金”與“訂金”

你能分得清嗎

下面通過河南省安陽縣法院

審理的一起

租賃合同糾紛案來了解

2

李某與王某

口頭達成租賃意向

李某租賃王某的一家門店

口頭約定每月租金1萬元

租期一年、先交半年房租

后李某通過微信

向王某轉(zhuǎn)賬1萬元

并向王某發(fā)微信消息

“我先轉(zhuǎn)給你1萬塊錢的訂金”

王某回復“好的,收到”

此后雙方未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十余天后

李某因故不想再租賃房屋

遂找王某協(xié)商返還訂金1萬元

王某不同意

李某遂將王某訴至法院

3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jù)李某提交的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

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王某的1萬元

屬于“訂金”性質(zhì)

而非“定金”

 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交易需要

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

不具有擔保性質(zhì)

而且雙方未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李某也未實際使用租賃房屋

故王某應當返還李某訂金


關(guān)于返還訂金數(shù)額

鑒于李某首先提出

不租賃王某房屋

違反了誠信原則

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同時因李某口頭約定租賃

導致王某的門店空置一段時間

造成一定損失

但因王某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

證明其損失的相應數(shù)額

結(jié)合李某提出不租賃的時間

雙方協(xié)商的租金情況

酌定為3千元

剩余租賃訂金7千元應當返還

依據(jù)《民法典》相關(guān)規(guī)定

判決王某返還李某訂金7千元

雙方均服判息訴

4

在法律上

訂金定金有著很大差別

定金是具有合同擔保性質(zhì)的資金

是合同履行保證金

定金需要書面約定

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金合同

是從合同、具有從屬性

訂金只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

不具有擔保性質(zhì)

故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wù)

或者履行債務(wù)不符合約定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

無權(quán)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wù)

或者履行債務(wù)不符合約定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嚴格意義上講

訂金并非法律概念

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

視為預付款

交易成功后便充當貨款

當協(xié)議沒有達成時

應全額返還

即使提供訂金一方違約

收受訂金的一方

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wù)

在家庭購房、購車、裝修等

大額消費時

對先期所付款項

一定要搞清“定金”還是“訂金”

避免出現(xiàn)鬧心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