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在教練員王某陪同下
參加科目三考試
行駛至一路口變更車道時
與同方向行駛的
李某駕駛的轎車追尾相撞
經交警部門認定
王某負全部責任
后因8000元車輛維修費協(xié)商未果
張某將教練員王某、駕校和
教練車投保公司訴至
漯河市源匯區(qū)法院
法院判決
王某作為駕校教練員
在陪同學員駕考過程中
發(fā)生交通事故
王某應當承擔責任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
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之規(guī)定
王某所導致的侵權責任
應由駕校承擔
鑒于8000元車輛維修費
投保公司已在交強險限額內
支付李某2000元
故李某的損失應為6000元
依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
判決駕校向李某支付
車輛維修費6000元
法官說法
第二十條規(guī)定
“學員在學習駕駛中
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但因教練與駕校之間是雇傭關系
駕校對于其雇傭的教練
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安全駕駛責任重大
學員在學習培訓的特殊階段
教練和學員更應全神貫注
以防交通事故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