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新郎官”的留言訴求
近日,洛寧縣法院12368訴訟服務熱線接到一位“準新郎官”的留言訴求:
法官,我本來這個月要舉辦婚禮,結婚請柬都發(fā)給親朋好友了,現(xiàn)在突發(fā)疫情,不能聚集,婚禮辦不成就夠糟心啦!酒店還說我違約在先,連我預付的酒席定金都不給退了,該怎么辦?
法官的釋法答疑
洛寧縣法院立案庭員額法官陳瑾體諒訴求者的焦急心情,抓緊釋法析理回復:
你提前支付的酒席定金,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履行的一種保證方式。因新冠疫情被迫取消正常計劃的婚禮,該種情形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就是我們常說的“不可抗力”。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等相關規(guī)定,可要求酒店退還部分或全部酒席定金。
幾天后,“準新郎官”留言回復,事已妥善解決,多謝法官啦!
《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其他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