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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我的文身我做主?

【以案釋法】我的文身我做主?

來源:三門峽政法 發(fā)布時間: 2022-05-07 瀏覽:1858 次

俗語說:“嘴上沒毛,辦事不牢?!边@是說年輕人由于沒有經驗,做起事情來可能會有更多的失誤。從另一個層面來講,他們可能因心智未成熟對所作出的決定往往會后悔。就拿未成年人文身現(xiàn)象來說,其所作出的決定在法律上來講是無效的。

 

典型案例

 

初中生范某因受不良網絡信息影響和同齡人蠱惑,迷上了文身。范某到某美甲店后,該店人員也沒有審核其年齡,便依其要求在他的左手中指上文了圖案;幾天后,范某再次在其右胳膊上文了花樣圖案。范母知道后,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找到美甲店,請該店人員勸阻范某的后續(xù)文身行為。然而幾個月后,該店又在范某的請求下,在其左前臂、左后臂文滿花紋。令范某意想不到的是,如此“耍酷”反而引來別人異樣的目光,在知道文身對升學、就業(yè)會有影響后,他萌生悔意,想要清洗身上的文身。隨后,其監(jiān)護人林某就范某文身費用、因清洗而產生的費用,以及范某遭受的精神損失代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范某的監(jiān)護人和美甲店對范某清洗文身的費用和精神損失各承擔50%責任;美甲店應返還范某文身費用。

法官認為,范某多次到美甲店文身,雖系自愿行為,但其是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年齡、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斷文身對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美甲店作為經營者未核實其身份、年齡,且在監(jiān)護人不同意時,仍對范某進行大面積文身并收取費用,存在明顯過錯。但范某監(jiān)護人未妥善履行監(jiān)護職責,亦有過錯。同時,因范某屬未成年人,其成立的合同未經監(jiān)護人追認,應為無效法律行為,美甲店應返還其文身費用。

 

釋法說理

 

“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獨立則國獨立……”未成年人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系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經營主體均負有相應的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我國法律通過創(chuàng)設命令性、禁止性、倡導性的法律規(guī)范,營造一個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長環(huán)境。因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監(jiān)護人的疏忽、利令智昏的經營者等因素導致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時有發(fā)生,每個事件都應因觸犯法律的底線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盡管本案中范某系自愿文身,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一百四十五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分別作出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規(guī)定。刑法學說也認為對于輕傷害,行為人可因被害人的有效承諾而進行違法性阻卻(重傷、死亡則不因承諾而阻卻違法)。但對未成年人而言,因其心智不成熟,承諾自然無效;若造成被害人輕傷害,行為人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確定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確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