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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騎共享單車撞人致傷,誰來擔責?法院判了!

【以案釋法】騎共享單車撞人致傷,誰來擔責?法院判了!

來源:法治三門峽 發(fā)布時間: 2022-04-16 瀏覽:1843 次

遍布街頭的共享單車

為群眾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那么,

在騎行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

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08月某日,李某騎共享單車將王某撞傷住院治療,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該單車經(jīng)所屬公司統(tǒng)一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2萬元。王某將李某、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濟南市槐蔭區(qū)法院,要求以上4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3.91萬元。

 

爭議焦點

幾方當事人在責任承擔的問題上出現(xiàn)了分歧:

1、原告王某認為,李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享單車所屬的濟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其投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告李某認為,應當由共享單車所有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3、被告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認為,其并非是涉案車輛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應承擔責任。

4、被告科技公司認為,根據(jù)共享單車租賃服務協(xié)議,其在法律地位上是出租人,根據(jù)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出租人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5、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事故認定書記載,車輛所有人為濟南分公司,而己方只是與科技公司有保險合同關系,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單車的所有人及出租方為科技公司,并且由科技公司統(tǒng)一為旗下共享單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包括醫(yī)療費1萬元,傷殘賠償金10萬元,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的合理損失。被告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只是網(wǎng)絡技術服務提供者,被告科技公司雖是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及出租人,但因原告王某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兩被告的過錯,故兩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李某作為侵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對于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此,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費、鑒定費等共計2.86萬元。

駁回原告對被告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以及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綠色出行低碳環(huán)保,但是騎車也需謹慎:

1.使用共享單車前,應檢查車輛狀況是否完好、運營狀況是否正常;

2.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規(guī);

3.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報警,聯(lián)系出行公司客服,及時上報保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