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懊悔極了,
明明有正式的借款合同,
可還是輸了官司,
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原來,竟是劉某的權利過了“保質期”,
請看武陟縣人民法院
審理的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劉某以借款合同糾紛將河南某電纜有限公司、牛某某等起訴至武陟縣法院,訴訟中撤回對電纜公司的起訴。該院于2015年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牛某某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劉某借款300萬元及違約金。該判決生效后,牛某某未能履行判決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因牛某某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劉某于2024年1月再次向武陟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河南某電纜有限公司償還借款。
法院判決
武陟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本案原告劉某在2015年向河南某電纜有限公司主張過權利,后撤回起訴,選擇向擔保人牛某某主張權利,已經(jīng)生效判決予以確認。時隔八年后,又以電纜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電纜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現(xiàn)電纜公司以訴訟時效屆滿提出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原告劉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期間向電纜公司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事由,故原告劉某要求被告電纜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請求,因超出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等規(guī)定,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劉某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通常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劉某提起本案訴訟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取決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的確定以及本案是否存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劉某就涉案債務在2015年以及2016年分別提起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武陟縣法院于2016年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表明被執(zhí)行人牛某某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劉某自收到終結本次執(zhí)行裁定之日即應知曉其權益受到侵害,從該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相應訴訟時效。2017年10月1日,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實施,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更改為三年。劉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收到終本裁定之后的三年期間內向電纜公司主張過權利,故認定其提起本案訴訟已超訴訟時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jīng)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轉自:焦作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