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學車后不滿
轉頭上網輸出“小作文”
被駕校一個反手告上法庭
學員說這是正常評價
駕校經營者說這是侵權
到底誰有問題?
學員發(fā)駕校負面帖
駕校:侵權!起訴!
譚某是A駕校的經營者。2023年2月,譚某在幾個網絡平臺發(fā)現其駕校學員姚某對A駕校的負面評價。在姚某的網帖中,展示了一張有A駕校門店招牌的圖片,并標有“垃圾駕?!薄翱渝X”等描述,帖子中還附有“后期還得交車費、模擬費、請客費……”等內容。隨后,譚某將姚某訴至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姚某公開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共計6萬元。
被告姚某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理由如下:一是A駕校在自己繳費前承諾的包接送、預約練車等服務均未實現,網帖所述內容是自己作為消費者做出的客觀描述和售后評價,且與實際情況相符;二是自己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經刪除網帖,并注銷了相關賬號。
經查,截至姚某刪帖前,涉案賬號粉絲數為3人,網帖點贊數為個位數,評論12條。
法院:被告應書面承認
散布錯誤消息
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本案中,被告姚某作為消費者,在接受原告譚某提供的駕照考試培訓后,有權對原告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一方面,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承諾包接送、預約練車等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在事后對相關情況進行評價,是基于其消費過程的真實感受,不應認定其為侵權。另一方面,被告多次發(fā)布針對A駕校的網帖,內容帶有辱罵、詆毀的言論,客觀上造成A駕校的社會評價降低,且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被迫宴請原告及教練的事實,故法院認定被告的此種行為構成侵權。
另外,關于經濟損失及名譽損失費,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實際遭受損失及損失大小。同時,被告發(fā)布的網帖社會關注度較小,且已自行刪除并注銷賬戶,法院對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共計6萬元”的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在A駕校門口張貼書面聲明,內容包含承認散布錯誤消息;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治君:消費評價應合理合法
網絡平臺也受法律約束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及服務進行監(jiān)督,而評價就是消費者對商品及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只要消費者的評價是基于真實的消費感受和體驗的,即使是負面的,也不應認定其為侵權。但消費者的評價應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內,若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商家名譽的,應認定其行為構成侵害名譽權。同時,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若在知名網絡平臺上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產生矛盾糾紛要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徑化解。
針對本案,我們建議消費者在選擇駕校前,可對駕校進行實地考察,摸清駕校是否有營業(yè)執(zhí)照和道路運輸許可證,是否有合法教學車輛、訓練場地、教練員等情況,以及詳細詢問收費標準,擦亮眼睛選擇正規(guī)駕校,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
延伸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jiān)督。
轉自:法治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