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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微信借款!看沁陽法院如何判決……

事關微信借款!看沁陽法院如何判決……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3-07-09 瀏覽:516 次
現(xiàn)在手機支付、轉賬已經(jīng)成為常態(tài),民間借貸也經(jīng)常通過支付寶、微信等方式來交付款項,當微信借款人并非微信注冊人時,債務由誰來承擔呢?請看沁陽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7日,張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趙某借款18000元,趙某通過微信轉賬給張某。事后經(jīng)過核實,該微信實名注冊人為宋某,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張某僅于2023年3月30日償還借款5000元,剩余130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依舊未還,且被告電話不接微信不回。趙某認為,錢雖然是張某借的,但是錢款實際打到了宋某的賬戶上,應當由張某、宋某共同承擔債務,遂將張某、宋某共同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依據(jù)原告趙某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電子憑證、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間的通話錄音及其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間存在的民間借貸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原告依約向被告張某出借款項,被告張某作為借款人應依約償還借款。被告張某未在合理期限內還清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償還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案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原告與被告張某,本案接收款項的微信號雖使用被告宋某的身份信息注冊,但結合原告陳述,實際借款的使用人及發(fā)生借貸行為的相對方均為張某,原告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二被告間構成共同借款或有其他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宋某還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償還趙某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xiàn)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盡管宋某并非實際借款人,但因其實名注冊的微信被他人使用并進行借款,趙某便將其視為債務的共同承擔人。雖然法院經(jīng)審理后未認定宋某為共同借款人,但宋某也面臨了很大的法律風險。法官溫馨提醒,在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個人賬戶和社交軟件,謹慎將個人實名認證的相關賬戶交付他人使用,一旦發(fā)現(xiàn)有打著自己名義或用自己實名認證的賬戶進行借貸行為的情況,應立即阻止,防止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來源:焦作政法